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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8-09
【实施时间】 2010-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6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维护灾区市场秩序支持灾后建设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8月1日晚,王儒林省长连夜主持召开省政府2010年第9次常务会议,贯彻省委孙政才书记在省级领导干部紧急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研究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重点工作。会议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抓紧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全力推动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工商局 《关于维护灾区市场秩序支持灾后建设与发展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8月9日
  

  
  
关于维护灾区市场秩序
  支持灾后建设与发展工作的意见
  (省工商局)
  

  入汛以来,我省部分地区遭受特大洪水袭击,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了维护灾区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帮助受灾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尽快恢复生产经营,支持灾后建设与发展,夺取抗洪抢险救灾的全面胜利,现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重大灾害面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维护市场秩序作为首要责任,把支持灾区建设和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抗洪抢险救灾作为创先争优的最大实践,层层建立包保责任制,想灾区所想、急灾区所急、帮灾区所需,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灾区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审批大厅设立专门登记窗口,公布服务电话,全天候开展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建立服务快速通道,对需办理设立、变更登记等工商事宜的受灾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实行专人负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即来即办。
  
  三、对因灾导致 《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工商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丢失或损坏的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的,由经营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实登记档案后尽快补 (换)发;遗失和毁损声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媒体公告,免收各种费用;登记事项需办理变更的,给予办理变更登记,免收变更登记费、工本费。
  
  四、工商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因洪涝灾害而损坏,不能继续办公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在辖区内异地办公或开展经营活动,只需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不需办理住所变更手续。经营场所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在当地政府指定或规划的位置经营的,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产权单位出具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办理经营地址变更登记,免收变更费。
  
  五、对受洪涝灾害破坏严重,重建急需资金,注册资本金不能如期到位的公司制企业,可以将实收资本到期日顺延半年。对因洪涝灾害延误年检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暂缓至下一年度年检,工商部门不按违规处理。
  
  六、受灾区域内,本年度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中,虽暂不能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但确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可以先发照,并限期补交证明文件;免费为食品经营者提供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平台系统软件。
  
  七、积极为受灾企业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动产抵押、股权出质、出资登记,免费进行业务培训;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积极搭建金融机构与灾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对接平台,帮助灾区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八、加大培育发展灾区农村经纪人的工作力度,增加灾区农村经营型辅导员的义务培训名额。引导和鼓励农村经纪人深入灾区开展经纪活动。积极支持引导企业在灾区发展连锁配送,指导企业及时向灾区连锁配送网点供应质优价廉商品,满足灾区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
  
  九、积极支持、引导、带动企业和农户利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恢复生产经营。充分发挥广告宣传的作用,协调广告企业和媒体为灾区提供所需的策划、设计、宣传。
  
  十、搞好对合同签约、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特别对涉农龙头企业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管,本着维护合同签订相对弱势一方的原则,做好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维护灾区企业和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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