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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8-09
【实施时间】 2010-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6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维护灾区市场秩序支持灾后建设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一、强化食品质量监管。监督经营者下架退市浸水、超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严禁销售无进货票据的食品,严禁死亡和未经检疫的畜禽肉流入市场,防控灾后食源性疫病的暴发。
  
  十二、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对进入灾区的化肥、种子、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要落实监管责任,组织市场巡查,加大检查的频次和力度,严防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坑农害农。
  
  十三、加强灾区建材市场监管。严防假借捐赠、支援等名义,利用建材紧缺之机,制售假冒伪劣建材,一经发现,要坚决打击,保证灾区重建建材商品质量。
  
  十四、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对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虚假宣传、商标侵权、合同欺诈和垄断经营等行为,在坚决依法查处的同时,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五、各级12315申诉举报平台,接到灾区消费者的申(投)诉举报,要快速分流、督办、反馈,相关部门要快速办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
  
  十六、对市场巡查、商品检验中发现的假冒伪劣、不合格商品以及虚假信息等,要及时发布消费警示,防止灾区群众误食误用,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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