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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价电[2010]111号
【颁布时间】 2010-08-05
【实施时间】 2010-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6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修改)

[接上页]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须分机组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烟气连续监测数据、机组负荷、燃料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的用量、厂用电率、脱硫副产物处置、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运行事故及处理等情况,并接受省物价局和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的核查。
  
  第十三条 燃煤发电企业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分别负责各自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确保实时传送脱硫设施的运行和监测数据,如实反映脱硫设施的投运率和脱硫效率,为脱硫电价的计算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需要改造、更新脱硫设施,或因脱硫设备维修需暂停脱硫设施运行的,需提前报请省环保厅批准后,报省物价局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省环保厅须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作出决定,逾期视为同意。遇事故停运应立即报告省环保厅和省物价局,并告知省级电网经营企业。
  
  
第五章 脱硫电价的计算与考核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脱硫电价的考核以发电机组为单位,依据 “监管系统”实时监测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和发电机组相关数据,结合现场检查和物料衡算相关指标计算结果。
  
  第十六条 脱硫电价考核的主要指标有:机组烟气脱硫装置的投运率和脱硫效率以及机组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脱硫装置投运率为脱硫设施年运行时间与燃煤发电机组年运行时间之比。脱硫效率为烟气通过脱硫设施脱除的二氧化硫量与未经脱硫前烟气中所含二氧化硫量的百分比。
  
  第十七条 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内喷钙技术脱硫,无法监测烟气二氧化硫入口浓度的,按照燃煤含硫量计算入口浓度,其结果作为未经脱硫前烟气中所含二氧化硫量计算脱硫效率。
  
  第十八条 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发现发电企业传送的脱硫设施实时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及时告知发电企业查明原因,发电企业应在收到告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修复并将处理情况报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如未按时报告处理情况,该时段不计入脱硫设施的投运时间,其对应发电机组运行时间仍参与投运率的统计考核;发电企业按时报告处理情况,但预计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正常,原则上该时段也不计入脱硫设施的投运时间,其对应发电机组运行时间仍参与投运率的统计考核,有特殊原因的,另行报告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级电网经营企业。
  
  第十九条 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具有下列情形的燃煤机组,从上网电价中扣减脱硫电价,由物价部门收缴财政,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部备案:
  1、投运率:
  (1)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
  (2)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
  (3)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
  以上情形中,属以下原因而影响投运率的部分,只扣减脱硫电价款,不罚款:
  (1)因脱硫设施改造或例行停运检修并报请省环保厅批准的部分。
  (2)发电机组开机时未达到额定出力50%前和停机时出力降到额定出力50%后的部分,以及其它因技术原因造成脱硫系统与发电机组无法同步运行并经省物价局批准的部分。
  2、脱硫效率:
  脱硫效率月平均值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相应扣减当月脱硫效率未达标且二氧化硫超标排放时段电量的脱硫电价。
  
  第二十条 各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的运行情况,应按月进行考核。具体由监管系统管理单位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附件二中1-12项数据告知相关发电企业,发电企业如实逐栏填列附表中13-15项数据后,连同1-12项数据确认意见于之后2个工作日内报省环保厅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由省环保厅会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根据 “监管系统”实时监测数据和物料衡算相关指标对脱硫设施的投运率、脱硫效率、达标排放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于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报省物价局核实后作为计算脱硫电价的依据。发电企业如未按时反馈视为同意告知意见。“监管系统”未建立前由发电企业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附表报省环保厅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核实后,报省物价局。
  
  第二十一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于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上月执行脱硫电价的各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月投运率、脱硫效率等报省物价局,并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机组上月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等情况,按季公告排污费征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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