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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价电[2010]111号
【颁布时间】 2010-08-05
【实施时间】 2010-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6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修改)

[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脱硫装置运行考核数据实行按月度核算、年度清算的办法,电网经营企业根据省物价局确认的运行考核指标情况,于次年1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清算全年脱硫电费,年度清算所扣减脱硫的电费抵减“监管系统”新增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后,由价格部门依法收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 环保部门应按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足额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使用排污费,并做到公开、透明。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燃煤电厂收取自动在线设备及系统的验收费、管理费、考核费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燃煤发电厂(机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享受脱硫电价资格,并由省物价局、省环保厅根据国家相关价格、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待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脱硫电价:
  1、发电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无故停运脱硫设施及“监管系统”设备,以及故意开启烟气旁路通道、未按国家环保规定排放二氧化硫而获得脱硫电价款的;
  2、发电企业拒报或者谎报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没有建立运行台帐、故意修改“监管系统”设备参数获得脱硫电价款的。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未按规定对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实施自动在线监测、拒报或谎报燃煤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拒绝执行或者未能及时执行脱硫电价的,由价格部门、环保部门分别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省物价局组织对电厂脱硫电价执行情况开展检查。省环保厅组织对电厂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检查。鼓励群众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环保部门举报电厂非正常停运脱硫设施行为,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12358价格举报投诉受理,加强新闻媒体对燃煤电厂脱硫情况的监督,有效促进环境保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非省电网统一调度及地方电网相关发电企业、自备电厂的脱硫设施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价电〔2008〕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表
  发电企业名称:
  
  

序号

项目

单位

( )号

机组

( )号

机组

( )号

机组

( )号

机组

1

发电机组容量

mw

 

 

 

 

2

发电机组运行时间

小时

       

3

脱硫设施运行时间

小时

       

4

脱硫设施停运时间

小时

       

4.1

只扣脱硫电价的停运时间

小时

       

4.1.1

开停机发电机组50%负荷以下停运时间

小时

       

4.1.2

脱硫设施旁路挡板门开启时间

小时

       

4.1.3

其它停运时间

小时

       

4.2

需罚款的停运时间

小时

       

5

脱硫设施投运率

%

       

6

原烟气二氧化硫折算月平均浓度

mg/nm3

       

7

净烟气二氧化硫折算月平均浓度

mg/nm3

       

8

cems二氧化硫折算月平均浓度

mg/nm3

       

9

脱硫设施月平均脱硫效率

%

       

10

发电量

万千瓦时

       

11

上网电量

万千瓦时

       

12

脱硫设施停运期上网电量

万千瓦时

       

12.1

只扣脱硫电价的上网电量

万千瓦时

       

12.2

需罚款的上网电量

万千瓦时

       

13

煤耗量

       

14

入炉煤月平均灰份

%

       

15

入炉煤月平均硫份

%

       

发电企业确认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核查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省环保厅核查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报表中1至12项为“监管系统”自动生成数据,13至15项为发电企业填报数据。
  2、报表统计时间为每月1日零时至月末24时;
  3、上报时间: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上报上个月的情况;
  4、报表一式四份,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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