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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国资发[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8-02
【实施时间】 2010-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7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体系,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和促进国有资本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加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增强监督实效,经济责任审计是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的重要措施。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市国资委参加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并主要负责对所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是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而开展的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担任企业特定职务的人员管理、运用国有资本,从事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深入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促进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形成长效监督机制;有利于建立健全企业经济责任体系,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有利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管理控制、防范经营风险。各企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出发,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克服畏难、抵触情绪,切实加强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首都国资监管大局,牢牢把握出资人定位,在市国资委领导下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出资人监督的原则。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牢牢把握出资人监督的定位,全面监督、客观评价企业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经营成果、发展趋势和企业负责人的履职情况,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分级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为平台,兼顾企业内部相关部门、监事会的工作需求,争取一次审计实现多重目标,形成监管合力。
  (四)强化问责的原则。责任追究是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追究责任的行为,是落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保证。通过强化问责,促进企业负责人正确、审慎使用权力,推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管理制度。
  (五)成果共享的原则。审计成果运用是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考核、任用企业负责人的重要手段,通过审计成果运用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加强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强化分级负责,构建经济责任审计体系。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分级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市委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由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决定、市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市国资委管理(任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董事会选聘的总经理、企业副职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对全资、控股子企业负责人和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企业组织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建立长效机制,全面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为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职责,市国资委在坚持“凡离(职)必审、凡退(出)必审”的基础上,即: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以及企业退出一级层面管理时,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对管理(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形成滚动运转的长效审计机制;同时,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开展好企业审计工作。
  企业应当制订经济责任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开展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认真做好离任审计工作的同时,还应当将审计监督关口前移,积极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将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事后监督与事中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相关人员经济责任,不得兑现离任企业负责人的延期绩效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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