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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简称市宗教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 职责调整 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 主要职责 (一)民族方面 1.组织实施有关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出关于民族工作的意见建议;参与起草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2.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实施,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民族方面社会稳定工作,促进民族团结。 4.拟定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提出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特殊政策和扶持措施建议,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生产,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5.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6.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7.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二)宗教方面 1.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宗教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宗教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开展宗教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2.研究分析宗教理论、宗教现状和动态,提出处理宗教问题建议。 3.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4.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各类爱国教育活动,协调办理宗教团体有关事务。 5.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重要问题,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6.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培训。 7.负责宗教方面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及对港澳台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4个内设处室和机关党支部、纪检监察机构。 办公室 承担机关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文电、会务、督查督办、机要保密、档案、应急值班、信访、政府信息公开、宣传报道、对外交往、民族宗教外事管理和有关审核审批;财务、专项财政资金计划初审及拨付、财政经费预核算和财务核销、专项财政资金申请拨付;固定资产、办公设施管理,安全保卫工作。 政策法规处 参与起草民族宗教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推动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负责民族宗教工作系统法制教育、培训工作;研究民族宗教现状和动态,审读审核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资料书刊及音像制品;承办民族宗教行政审批日常事务、局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等法律事务;承担会议文件起草资料编写工作。 民族处 监督实施民族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办民族统计、民族成分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工作建议;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拟定全市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参与拟定全市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相关领域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参与少数民族聚居地方扶贫工作;审核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提出使用建议;牵头指导协调全市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审报工作;承担全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研究全市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承担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工作,参与民族文物保护工作;承办全市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具体事宜,参与全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拟定和实施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承担伊斯兰教领域内事务管理工作;编写民族工作、伊斯兰教领域内文字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