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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8-07
【实施时间】 2010-08-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7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行积极的土地政策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行积极的土地政策支持灾区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七日
  

  
  
关于推行积极的土地政策支持灾区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为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管理在抗洪抢险救灾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支持受灾地区加快恢复重建,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政策支持灾区恢复重建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的实际情况和灾后恢复重建的需要,积极调整和完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布局,满足灾区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需要。
  
  二、统筹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要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给予安排;用地指标不足的,可预支安排,事后从上级预留用地指标中调剂补充。
  
  三、对灾后恢复重建实行先行用地。凡属于灾后重建的居民个人建房、城镇村居民点、道路等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等,可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事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四、实行行政划拨供地支持政策。凡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依据《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划拨方式供地。
  
  五、实行协议出让供地支持政策。凡属于因灾需要异地搬迁的工业等经营项目用地,向社会公示至少3日,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
  
  六、采取灵活的土地置换支持政策。对因灾需要异地搬迁的企业,能够收回原土地使用权,采取土地置换的方式进行供地的,可按原供地方式进行供地。
  
  七、实行缓收土地出让金支持政策。对因灾需要实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涉及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可缓一年收取土地出让金;缓收土地出让金期间,免收土地出让金利息。
  
  八、支持受灾土地使用者筹集救灾资金。对因灾重建的企业或个人需要利用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办理他项权利筹集救灾资金的,市、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积极给予办理,支持受灾企业或个人尽快融资、尽快恢复生产。要积极探索利用农村宅基地抵押筹集救灾资金新路径,支持个人重建家园。
  
  九、积极包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对因灾需要异地重建的农村居民点,凡原址具备复垦条件的,可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确定建新地块,将建新地块与复垦地块组成增减挂钩项目,充分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灾区灾后恢复重建。
  
  十、无偿提供建新区农民回迁房用地。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进行恢复重建的,对建新地块中用于农村居民回迁用地的,可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十一、实行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对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进行恢复重建的,建新区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有偿出让土地所获得土地收益中,属于政府留存的部分,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全部返还给项目区,重点用在项目区内农村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十二、积极申报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重点组织受灾地区积极申报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争取省对灾区恢复重建的资金和政策的支持。
  
  十三、统筹各类涉农资金用于灾区土地综合整治。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项管理、统筹安排”的原则,聚合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开发建设的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各类涉农资金,重点用于灾区土地综合整治。
  
  十四、加大对灾区土地综合整治的支持力度。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本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要重点安排给受灾地区,用于灾区灾毁耕地复垦、基本农田的恢复整治和农村居民点的恢复重建。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受灾地区灾毁耕地、基本农田、农户承包地和抢险救灾临时用地的恢复整治纳入到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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