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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引导指示标志,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根据保障大型活动安全相关标准,结合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程度及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建议等事项。 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条件。 第十二条 承担大型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提供规范的服务,并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四)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六)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七)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八)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九)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十)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区、县的; (二)预计参加人数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三)展位总数在二千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六条 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协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 (四)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志; (六)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安全协议文本。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七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