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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中的“省和地、市、州”统一修改为“省和市、州”。 2、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①删去第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②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3、将《湖北省国防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①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省、地区、省辖市、自治州、县(含县级市和省辖市的区)”修改为“省、市、州、县”。 ②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地区、省辖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4、将《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市(地、州)”统一修改为“市(州)”。 5、将《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省、市(含地、州,下同)”修改为“省、市(含州,下同)”。 6、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①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实行作价补偿的房屋的作价补偿标准应当比当地其他房屋增加百分之三十”。 ②删去第十九条中的“和侨眷中的高级知识分子子女”。 7、删去《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8、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中的“市、州(地)和县”修改为“市、州、县”。 9、将《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的“由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10、删去《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1、删去《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第三十一条中的“地、”。 12、将《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修改 1、删去《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中的“,发现没有登记或者没有核验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2、对《湖北省经纪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①删去第二章。 ②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自由开展经纪活动。” ③删去第十七条第一项。 ④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经纪人开展业务活动未保持业务记录或者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可撤销直接责任人的《经纪资格证书》,并”。 3、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①删去第九条第一款。 ②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经营进口、寄售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特种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③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4、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尚未建有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 5、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中的“发放上述证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修改为“发放上述证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对《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①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对专业性强或技术要求高或危险性大的体育经营项目的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修改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取得《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 ②删去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③删去第十一条。 ④删去第二十五条。 7、对《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作如下修改: ①删去第二十五条; ②将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 8、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湖泊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后,应当于次年完成补种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