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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支持和推动金融改革发展,金融生态环境不断改善,金融机构经营规模和效益不断提高,金融对江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不断增强。2009年,我省金融业融资额占全社会融资总量的85%,金融业上缴税收占全省税收总额的4.5%,金融业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67%。当前,我省正处在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的关键时期,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为龙头,进一步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充分发挥金融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作用。现就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来赣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加快完善我省金融体系 (一)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总部落户江西。对将机构总部迁入我省或在我省新设机构总部的金融机构,根据注册资本情况,由当地财政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自开业年度起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自盈利年度起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三年内购置或建设自有办公用房的,由当地财政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且减免城镇设施配套等行政性规费。 (二)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来赣设立分支机构。对来赣新设分支机构且注册资金实际到位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由当地财政给予100万元开办费资助,并在经营场地选址、财政性存款等方面给予支持;三年内购置或建设自有办公用房的,由当地财政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且减免城镇设施配套等行政性规费;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照税收政策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其高管人员子女就学享受常住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教育部门安排就近入学。 (三)加大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成功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的,自筹建批文下发之日起,享受来赣新设分支机构的优惠政策。对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新设分支机构的,享受来赣新设分支机构的优惠政策。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创新试点工作,在落实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四)加大机构延伸服务支持力度。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异地设立分支行,实现城商行在总行所在地县域的全面覆盖。对新入驻的金融分支机构,各级政府均可列入招商引资项目范围享受当地优惠政策。 (五)继续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争取3-5年内,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县域全覆盖。鼓励各地尤其是税收受益地政府出台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改造,对三年内依法合规经营、业绩优良、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支持帮助其改制为村镇银行。 省政府文件 二、积极落实各项奖励政策,支持金融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 (六)继续落实金融机构奖励措施。继续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措施,对完成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指导性计划任务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继续实施《江西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成绩突出的省级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并视情逐步增加奖励资金。鼓励各市、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 (七)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加大《江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总体方案》实施力度,逐步扩大试点领域和覆盖面,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大力推动商品林保险,努力推进柑橘、生猪等特色农业保险,逐步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深化光伏等高新技术产业与出口信用保险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外向型经济的作用。支持保险机构在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医疗责任险、校园方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等传统险种的同时,进一步开展火灾公众、环境污染、特种设备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等与政府公共管理、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进一步落实交强险制度,设立并实施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支持建设全省车险信息共享平台。鼓励商业保险参与全省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与医改政策相衔接的各种补充医疗保险和健康保障经办管理业务,探索“政府委托模式”的低保医疗救助保险试点。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各项科技保险业务。积极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业务,鼓励省属国有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积极构建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