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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若干试行意见

[接上页]
(八)落实企业上市奖励政策。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成功上市的企业进行奖励。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事项,按财税〔2009〕59号文要求从优给予支持。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以出让方式处置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以及办理土地使用权等权证变更费用,依法依规减轻企业负担。对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手续,以及在改制、资本运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手续,优先给予办理,并依法依规减免相关税费。继续落实好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奖励政策,对拟上市的科技型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科技成果奖励、知识产权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材料受理通知的拟上市科技企业,由省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九)支持企业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对拟挂牌股份代办转让系统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由设区市政府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受理的,由设区市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对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按其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的备案确认函时间为序,前10名的企业每家由试点园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0万元,之后的每家补助4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补助企业申报过程中的费用。
  (十)支持担保机构做强做大。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对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后,免征三年营业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2011年起,省财政每年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适量资金,用于对在绩效评估中成绩优异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资金资助。鼓励各地制定相应办法,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当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评估和资金资助。
  (十一)切实为金融机构提供优惠高效服务。对金融机构抵押物评估、住房抵押登记和处置不良资产等业务环节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中介费用、司法费用等,按有权部门批准的最低标准收取。积极支持地方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对实施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对缺少规划审批、土地征用手续的历史遗留房产和土地的规范及完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手续中,各级财政、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简化手续,及时办理报批、更名、过户等手续,并依法依规减免相关费用或实行最低收费标准。
  
  三、支持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监管工作,努力为金融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十二)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服务机制。建立政府与中央驻赣金融监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风险处置长效机制,及时通报、交流有关预警信息和重大风险隐患,加强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工作,防范系统性风险。支持和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潜在风险。
  (十三)优化金融法治环境。围绕创建“平安江西”,深入开展金融安全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和制裁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金融秩序,确保金融安全稳定。加大制裁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力度,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大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严格依法及时稳妥审理涉及金融的案件,依法保障金融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企业破产改制行为,加强对企业破产改制中金融债权的管理,防止企业借重组、改制和破产之名逃废金融债务。对弄虚作假、恶意逃废债务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加大金融案件的审判执行力度,提升金融胜诉案件执结率和执行标的额兑现率。
  (十四)建立健全信用惩戒机制。加大对不守信的企业和个人的制裁力度,发挥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的联动作用,对失信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信用公示、警示、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等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逐步规范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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