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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治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0]58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规划

[接上页]
建立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在煤矿中推行风险预控管理,从各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及其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等方面,对组织管理、风险预控管理、作业环节管理、安全环节管理、辅助环节管理等方面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体系,建立风险预控信息化管理系统。
  强化煤矿基础管理。加强安全管理,形成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技术管理,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加强现场管理,建立健全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煤矿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现场带班制度。制定正规循环作业制度,确保生产活动的正规有序科学合理;制定设备设施的正规循环检修维护更换淘汰制度,确保设备设施按计划循环维修维护更换淘汰;制定完善的开工竣工验收制度,确保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程不能开工,不能投入使用。
  加大隐患排查的治理力度。建立健全企业隐患自查自改制度,对煤矿的采、掘、机、运、通等各个系统和环节进行专业化排查。对重大隐患,严格按照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煤矿、区队、班组三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定期组织有关专家队伍,对全市所有煤矿进行全面“会诊”,加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制定事故、隐患、三违分析制度,对出现的事故、重大三违、重大和重复出现的隐患,坚持从标准、管理制度、操作、措施、设计、材质、装配、构建等方面综合分析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避免类似情况再次产生。
  深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组织对采、掘、机、运、通各个系统环节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各系统以及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全面、动态达标。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建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实行安全质量目标管理,推行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制,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长效机制。
  加强科技兴安。鼓励依托现代科技,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来解决煤矿生产中遇到的新问题。煤矿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与科研、地质、高校、设计等机构联合,对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开展科研攻关,解决生产中的难题。
  (六)提高本质安全应急救援能力
  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制、机制,做到机构、编制、人员、职责、经费“五落实”,构建组织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在现有队伍的基础上组建一支综合性、多功能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所有煤矿必须建立独立的或兼职的矿山救护队伍。
  加强应急救援平台建设。构建具备风险分析、预测预警、信息报告、数据查询、远程会商、辅助决策、协调指挥、视频会议和总结评估等功能的煤矿应急救援平台,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健全应急救援装备。健全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建立煤矿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制定落实调配方案,抓好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应急救援队伍技术装备水平。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煤矿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评估、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应急预案报备质量;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实现应急预案的及时更新与动态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各县(市、区)要成立创建工作领导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编制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的工作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企业。
  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煤炭企业的生产条件,制定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的实施方案,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并把创建工作列为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开展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工作。
  各煤炭企业要根据煤炭管理部门的实施方案,具体细化本煤矿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工作方案,落实经费来源,编制设备升级改造计划等,积极开展创建工作。
  (二)加强宣传,树立典型
  加大煤矿本质安全理念和先进经验做法的宣传力度,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和途径,进行宣传普及,在全市营造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的良好氛围。采取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以点带面,共同推进本质安全型煤矿创建工作。
  (三)政策引导,加大投入
  各产煤县(市、区)要设立本质安全型煤矿建设专项经费,制定出台鼓励本质安全型煤矿建设投入的经济政策,支持地方煤矿开展本质安全型煤矿创建工作。
  煤炭企业要专列本质安全型煤矿建设经费,足额提取安全费,吨煤安全费用提取不得少于30元,并专款专用,保障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投入。
  (四)激励约束,强化问责
  对在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予以晋级、嘉奖、记功等奖励。对创建完成好的煤矿企业在行政许可、信贷、矿产资源配备等方面给予优惠。
  加大问责力度,对不能按规定完成任务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督查,严格考核
  建立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考核机制,采取专项督查和综合督查、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创建工作进行跟踪督查,并按季度、年度进行考核,每季一通报、半年一考核、一年一总结,推动全市本质安全型煤矿创建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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