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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市监规[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0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中小企业成长期知识产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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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技术联盟】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与本行业内的其他企业组建技术联盟合作开发特定技术。在技术联盟内,成员企业可以约定信息共享、共同开发、共同使用技术成果及权利归属等有关事项。
  核心技术,是指在某行业或者某领域的同类产品市场竞争中起关键作用的一种或者多种技术。
  
  第十七条 【外观设计保护】中国、美国采用专利制度保护外观设计,欧盟采用单独立法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注册外观设计和未注册外观设计在满足相应条件后均可在欧盟得到保护。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性质和产品特征选择是否在欧盟注册相关外观设计。
  
  第十八条 【主动挑战】中小企业应当关注竞争对手在重点市场国的专利申请情况,并可以借助专利异议、专利无效等制度主动挑战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权,以争取获得知识产权许可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第三章 版权工作

  
  第十九条 【商业道德】侵犯版权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
  中小企业应当尊重他人版权,杜绝抄袭、剽窃等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以防止给企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版权侵权以侵权人接触过被侵权的作品为前提。
  
  第二十条 【版式统一】中小企业可以在宣传画册、信封、信笺、名片、演示文档、网站设置等体现企业形象的地方设计相对统一的版式或提供相对统一的模版,塑造优异且有特色的企业软实力。
  中小企业委托他人设计前述版式或模版的,应当明确约定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二十一条 【版权产业模式】中小企业应当逐步确定版权产业发展模式,纵深挖掘版权的商业价值。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如下版权产业模式:
  (一)核心版权产业模式。该产业模式主要包括广播影视业、录音录像业、图书、报刊出版业、戏剧创作业、广告业、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处理业等,其基本特征是研制、生产和传播享有版权的作品或受版权保护的产品;
  (二)部分版权产业模式。该产业模式是指在企业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中,部分物品享有版权保护,较典型如纺织、玩具制造和建筑业等;
  (三)发行类版权产业模式。该产业模式主要是对版权作品进行批发和零售,如书店、音像制品连锁店、图书馆、电影院和相关的运输服务业等;
  (四)版权关联产业模式。该产业模式是指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须使用到或者部分使用到与版权有关的产品如计算机、收音机、电视机、录像机、游戏机和音响设备等产业。
  
  第二十二条 【熟悉国际规则】世界各国对版权的保护规则存有较大差异。如在一国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在另一国并不必然也进入公有领域,中小企业出口包含公有领域的版权作品时,应予以注意。
  中小企业应当熟悉有关国家的相关版权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证据固定】图片、音乐、文字作品等版权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公证、版权作品备案等方式对企业的版权产品进行证据固定等工作,便于中小企业处理可能出现的版权纠纷。
  
  第二十四条 【作品登记】登记备案不是作品获得保护的前提。但在美国,作品登记是企业申请美国海关边境知识产权保护、在侵权案件中获得法定赔偿和律师费赔偿等活动的前提条件。中小企业在美国创作的作品必须经过登记才可提起侵权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全面保护】中小企业应当注意保护企业产品手册、网站资料、软件及其界面、宣传材料、产品包装、背景音乐和图片等版权作品,同时应当注意在创作前述版权作品过程中避免侵犯他人在先知识产权。
  中小企业可以设置适合本企业业务流程的版权自检表单,以落实责任人,降低出现版权问题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 【软件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类中小企业在美国等国家既可以就该计算机软件申请版权保护,也可以就该计算机软件涉及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权保护。
  
  
第四章 商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际注册】中小企业的商标需要在国际范围内获得法律保护的,可以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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