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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市监规[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0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中小企业成长期知识产权指引

[接上页]

  第四十一条 【标准联盟机制】中小企业可以与本行业内的其他企业及相关技术机构联合成立企业标准联盟,积极探索标准与知识产权相结合、标准与研发相结合的途径,致力于标准的研究、制定及资源共享。
  
  
第六章 其他知识产权工作

  
  第四十二条 【保密制度】中小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保护企业信息资产和商业安全。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征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财务文档、企业高层决议等需要保密的材料设立严格的记录和妥善保存、事后查阅制度等;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自查自纠制度,定期审视自身的知识产权安全空白区;
  (三)制定企业对外合作、对外交流、出差、接受培训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其他涉及企业保密管理制度方面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保密协议】中小企业在签订合作协议、销售协议、采购协议等合同时应当写入保密条款。
  对于特别重要的项目,中小企业还可以与企业所涉员工签订单独的更为严格的保密条款。
  
  第四十四条 【人才培养】中小企业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管理,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逐步建立健全内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
  
  第四十五条 【培训】中小企业可以设置如下层次的知识产权内部培训:
  (一)初级培训。培训内容为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培训对象为中小企业新员工;此外,中小企业还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对全体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基础知识更新培训;
  (二)中级培训。培训内容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等知识,培训对象为企业核心研发团队、知识产权法务部门等;
  (三)高级培训。培训内容为知识产权运用、管理、战略规划等知识,培训对象为企业高级管理团队等。
  
  第四十六条 【质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中小企业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在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前,中小企业可以银行等相关部门认可的方式先行聘请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本指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权向银行申请融资。
  
  第四十七条 【海关保护】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 中小企业可以将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版权及邻接权、专利权)提交我国海关总署备案,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中小企业的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中小企业可以凭借欧盟外观设计权、欧盟商标权等向任一欧盟成员国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也可凭借特定国家的知识产权向该国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十八条 【合同审核】中小企业应当组建专门的团队负责本企业所签署的知识产权合同相关条款的审核、谈判、修改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境内外宣传】中小企业应当慎重宣传企业特定产品或全部产品的年产量、国际市场占有率、国际市场优势地位等信息。企业可以重点宣传其年纳税额、提供就业机会等信息。
  
  第五十条 【反不正当竞争】中小企业不得采取串通投标、夸大或虚假对比广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第五十一条 【反垄断】欧盟、美国等地对垄断行为均给予严厉惩处。中小企业应当避免出现下列行为:
  (一)企业间达成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四)其他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中小企业集群】中小企业集群对于提升产业竞争优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地方经济增长等具有重要意义。中小企业可以加强集群制度建设、集群联动合作等以充分发挥集群效应,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本指引所称的中小企业集群,是指以一个主导产业为核心的相关产业或某特定领域内大量相互联系的中小企业及其支持机构在该区域内的集合。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实施】本指引自2010年4月26日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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