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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政汛办[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0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办法

[接上页]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防汛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北京市防汛抗旱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防汛抗旱信息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抗旱信息员为各防汛指挥部正式工作人员,每年汛前各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明确一名信息员,并报市防汛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防汛抗旱信息员应了解掌握防汛抗旱各项工作,各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保证信息员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如因工作需要调整信息员,要及时向市防汛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各防汛抗旱指挥部信息员负责本区县、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备案等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掌握本单位重要会议、检查等,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上报。
  (2)负责收集本单位防汛值班室当日或时段的值班动态,特别是掌握雨情、降雨应对和险情处置等工作。
  (3)规范报送信息格式和内容,文字尽量标准,数据力求准确,报道渠道要清楚。
  (4)负责北京防汛抗旱网站每日浏览和有关内容下载管理。
  (5)负责年度信息管理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五条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以北京防汛抗旱网站为主,也可以通过传真和邮箱。
  
  第六条 信息报送要求。
  (1)日常工作动态信息原则上当日报送,最迟不能超过次日早8时;
  (2)汛期重大防汛应急信息报送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第七条 市防汛指挥部每年组织信息员培训,提高信息员工作水平。
  
  第八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年年底召开信息工作总结会,对信息员和单位进行评优表彰。
  
  第九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建立信息报送档案,定期公布各防汛抗旱指挥部信息报送情况,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将作为年度评优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防汛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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