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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防汛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北京市防汛抗旱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防汛抗旱信息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抗旱信息员为各防汛指挥部正式工作人员,每年汛前各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明确一名信息员,并报市防汛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防汛抗旱信息员应了解掌握防汛抗旱各项工作,各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保证信息员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如因工作需要调整信息员,要及时向市防汛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各防汛抗旱指挥部信息员负责本区县、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备案等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掌握本单位重要会议、检查等,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上报。 (2)负责收集本单位防汛值班室当日或时段的值班动态,特别是掌握雨情、降雨应对和险情处置等工作。 (3)规范报送信息格式和内容,文字尽量标准,数据力求准确,报道渠道要清楚。 (4)负责北京防汛抗旱网站每日浏览和有关内容下载管理。 (5)负责年度信息管理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五条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以北京防汛抗旱网站为主,也可以通过传真和邮箱。 第六条 信息报送要求。 (1)日常工作动态信息原则上当日报送,最迟不能超过次日早8时; (2)汛期重大防汛应急信息报送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第七条 市防汛指挥部每年组织信息员培训,提高信息员工作水平。 第八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年年底召开信息工作总结会,对信息员和单位进行评优表彰。 第九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建立信息报送档案,定期公布各防汛抗旱指挥部信息报送情况,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将作为年度评优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防汛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