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银川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

[接上页]

  三、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
  (十八)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将宣传贯穿于整个普查工作始终。要大力宣传《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
  (十九)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动员群众积极参加人口普查。
  (二十)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四、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和培训
  (二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原则上四至五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二十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十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选调,可以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抽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任,或从社会招聘。
  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二十四)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人口普查机构支付。
  (二十五)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工作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二十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市、县(区)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人口普查机构颁发全国统一的证件。普查员入户登记以及普查指导员指导、检查工作时,必须佩带证件。
  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人口普查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二十七)开展试点,为搞好整个普查工作提供经验和业务技术处理支持。2010年5月底前完成市﹑县(区)综合试点,探索总结做好人口普查工作,检验完善人口普查方案和业务处理方法。
  (二十八)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二十九)普查区域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市。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三十)在银川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公安局和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户口整顿组制定户口整顿方案并具体承担户口整顿工作,户口整顿应当按照普查区域的范围,摸清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无户口和应销未销户口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同级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三十一)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要做好摸底工作,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摸底工作于2010年10月20日前完成。
  
  六、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二)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前结束。
  (三十三)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三十四)普查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依法履行如实申报普查内容的义务,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准确回答,不得谎报、瞒报、拒报。
  (三十五)各县(市)、区、乡(镇)、街道、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三十六)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