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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十七)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三十八)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三十九)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经核实后,及时予以改正。 复查工作于2010年11月20日前完成。 (四十)复查工作完成后,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逐级进行事后质量抽查。 质量抽查工作于2010年11月底前完成。 七、人口普查数据的汇总、发布和管理 (四十一)银川市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市统计局和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将于2011年3月底前发布快速汇总公报。 (四十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应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四十三)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由县(市)、区人口普查机构组织集中进行编码。 编码后的普查表经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 (四十四)各县(市)、区人口普查数据由银川市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数据录入、编辑、审核、汇总程序使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的程序。 (四十五)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结束后,原始普查表按自治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求保存。 (四十六)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11年8月10日以前将全部汇总结果报送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于8月30日以前完成全市人口普查汇总工作,报自治区人口普查办公室。 (四十七)全市各级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包括图像和个体数据资料,由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归档后移交同级别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四十八)人口普查汇总资料,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四十九)全市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当于2012年底前完成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普查工作。 八、其 他 (五十)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十一)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由人口普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本人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罚。 (五十二)本方案由银川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