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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颁布时间】 2009-08-24
【实施时间】 2009-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1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的报告

[接上页]

  面对气候变化的严峻挑战,我国以对中华民族和全人类长远发展高度负责任的精神,充分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张通过切实有效的国际合作,携手努力,共同应对。我们认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应当坚持《公约》和《议定书》基本框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哥本哈根会议应严格遵循巴厘路线图授权,进一步加强《公约》及《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统筹考虑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一是发达国家应当在《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继续承担大幅度量化减排指标,作为整体到2020年在1990年水平上至少减排40%,未批准《议定书》的发达国家应当承担可相与比较的减排义务。二是发达国家切实兑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持的承诺,并作出相应的机制安排。三是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在发达国家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的支持下,根据本国国情采取适当的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我国将在《公约》和《议定书》的基础上,按照巴厘路线图的要求,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承担与我发展阶段、应负责任和实际能力相称的国际义务,实施强有力的国内政策、措施和行动,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应有贡献。
  
  三、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所开展的工作
  
  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又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最终要靠可持续发展加以解决。我国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电力法、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制定并实施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节约石油管理办法等专项或配套法规,有效推动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约》;2002年,国务院核准《议定书》。我国认真履行《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义务,按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信息通报》,制定并实施《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积极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
  
  (二)健全应对机制。1990年,在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我国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和国内对策措施。1998年,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作为部门间的议事协调机构。2007年,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由温家宝总理担任组长,负责制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发展改革委承担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并内设专门职能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了一支跨部门、跨领域的稳定的技术支撑和工作队伍。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各司其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也设立了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形成了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发展改革委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地方各行业广泛参与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设立了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专家咨询机构。
  
  (三)制定国家方案。2007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作为我国“十一五”期间应对气候变化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原则,提出了相关政策措施。国家方案把到2010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末降低20%左右的目标确立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将意味着我国在“十一五”期间节约能源约6.2亿吨标准煤,相当于少排放二氧化碳约15亿吨。各地方、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方案的各项要求,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政策和措施。截至2009年7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完成省级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编制工作,有相当多的省份已进入组织实施阶段。科技、农业、林业和海洋等部门也已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部门行动计划。
  
  (四)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不断增加对气候变化科技研发投入,开展了全球环境监测、未来气候变化趋势情景预测、气候变化评估、温室气体减排政策分析等多项重大课题研究,加大了对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可再生能源、核能、循环经济等重大技术的研发和示范力度,加速建设我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所需的技术、装备、产品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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