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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巡视工作条件(试行)》是贯彻落实党章关于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一部重要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的深入开展,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织要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出发,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宣传《巡视工作条件(试行)》,切实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各级党组织以及巡视工作机构要严格执行《巡视工作条件(试行)》,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坚决纠正不符合中央要求的各种行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的巡视工作,参照《巡视工作条件(试行)》执行。 各地区在执行《巡视工作条件(试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设要及时报告中央。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七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中央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 巡视组对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