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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积极配合粮食部门,认真开展粮食清仓查库专项行动,切实做好检查督导工作。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广大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督促各地、各行业、各单位认真查找并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大责任事故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 三、切实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的预防和治理力度 (一)认真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的突出问题。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要求,重点对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督促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健全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审批管理制度,并对2007年以来涉及提高容积率、变更用地性质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严肃查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中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继续加强对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政策执行、财政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积极推进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力争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有新突破。 (二)切实加强对招投标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招投标监管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继续推进招投标监管体制制度改革和创新,完善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违法分包转包,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违法违纪案件。加强对综合招投标中心的监管。大力推行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记录公示处理制度。 (三)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矿产资源丰富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严肃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违法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违规减免或变相减免矿产资源费等行为。 四、加强效能监察,促进行政机关改善行政管理、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一)加强对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作风建设、能力建设的部署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加强效能建设的意见》(鄂办发〔2008〕36号),加强行政效能监察,针对行政机关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开展综合治理,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公务员绩效考核制,落实部门首长问责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增强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贯彻执行意识、能力“席位”意识和岗位责任意识,提高行政能力和水平,促进行政提速提质提效。 (二)参与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工作。加强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投资创业环境的决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高效行政,执法为民。严肃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重点项目效能监察工作。各市州监察机关要选择一批重点项目,围绕项目实施、政府及其部门服务工作、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加强跟踪监督,促进行政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建立与企业的联系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 (三)抓好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积极推进行政效能投诉机构建设。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要严格责任追究。 五、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自查自纠成果,认真抓好突出问题的整改工作。继续加大惩治商业贿赂行为工作力度,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以及银行信贷等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推行商业贿赂行为公示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统一的市场诚信平台,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强化重点工作的部署和督办,及时解决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增强工作实效。各市州监察机关和省监察厅派驻机构要进一步增强主动性,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抓好工作落实。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抓好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当地党委、政府和驻在部门的中心工作选题立项,突出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特色,积极开展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创优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