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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开展广泛的舆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设立专栏、开展专题报道,街道、社区利用墙报、宣传栏等形式,深入宣传查处违法建设的重要意义,揭示违法建筑的危害性,在全社会形成拆除违法建筑的强大声势和执法氛围。 3.以街道和乡、镇为单位,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违法建筑数据库,并经各城区、开发区汇总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4.各城区、开发区指挥部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梳理,研究拆除违法建筑的范围、重点及目标,根据各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拆除实施方案。 5.对群众反映强烈、反复投诉的违法建筑典型,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及时进行拆除。 (二)第二阶段:全面实施拆除。(2010年3月-2010年9月) 1.召开全市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动员大会。下达通知,限期自拆。由规划、国土等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同时向违法建筑当事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2.督促自拆,进行助拆。在规定的限期内,对违法建筑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说服动员,做好督促自拆工作;对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违法建筑,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调组织人力、物力帮助拆除。 3.联合行动,依法强拆。对违法建筑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自行拆除或拒绝拆除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规划、国土、建设、市容(行政执法)、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停止水、电、燃气等供应的工作,工商部门应依法变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安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维持拆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各种突发事件。 信访部门做好强制拆除过程中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 4.清理现场,及时清运。边拆除,边清运,边绿化、美化。拆除后,由城区、开发区及时清理现场,运出建筑垃圾,根据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进行绿化、铺装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处理好有关善后事宜。 (三)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巩固成果。(2010年10月-2010年底) 1.违法建筑拆除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加强日常检查工作,杜绝新的违法建筑产生。 2.市领导小组对各城区、开发区拆除违法建筑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验收,对应拆未拆的违法建筑,督促城区、开发区进行拆除,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六、职责分工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而复杂,任务艰巨而难度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好市领导小组和城区、开发区指挥部的作用,各相关部门实行分工负责制度。 监察部门负责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党员干部带头拆除违法建筑行为进行监督,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规划、国土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具体指导和督促各城区、开发区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包括强拆工作。 宣传等部门负责组织全市拆除违法建筑的宣传工作,指导和帮助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和宣传解释工作,做好市民群众过细的思想教育工作。 公安、信访等部门负责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安全保障和信访工作。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切实维护现场秩序,保证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拆除违法建筑期间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社保等部门负责落实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低保、就业等救助帮扶措施。 建设、市容、园林等部门负责违法建筑拆除后的环境方案设计及绿化、美化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城区、开发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打一场城市管理的攻坚战。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组织网络,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抽调专门人员,安排专项经费,完成市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下达的拆除任务。 (二)精心组织,严肃纪律 各城区、开发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认真制定本区域本部门拆除违法建筑的具体拆除实施方案,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建立和完善拆除违法建筑督查机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对在职责范围内必须查处和拆除,却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监察部门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依法行政,维护稳定 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既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又要特别注意工作方式方法。要做到疏堵结合,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关系,做到依法无情“拆违”,有情操作。对因拆除违法建筑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及时审理。特别是对弱势群体、少数确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应落实好各项帮扶救助措施。要提前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预案,防止因各项工作不到位而出现恶性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