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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101号
【颁布时间】 2009-12-30
【实施时间】 2009-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4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春市开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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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广泛宣传,做好思想工作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公开曝光违法建筑典型案例,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登门入户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拆除违法建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积极支持和拥护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五)长效管理,巩固成果
  
  巩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成果,防止违法建设反弹,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系,加强信息沟通,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完善查处违法建设和拆除违法建筑的配套法规,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备合格的执法人员和相应设备。
  
  2.及时发现违法建设,实施查处违法建设分级检查和报告制度。由各街道和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检查工作,确保第一时间发现违法建筑,事先进行劝阻,并向所在辖区规划、国土等主管部门报告。
  
  3.坚决拆除违法建筑,对新发生的违法建筑要发现一处,拆除一处,处理一起。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所属职能部门、街道、乡、镇制止违法建设情况进行监督与责任追究,并向市政府报告。
  
  4.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明确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分工和职责,建立制止违法建设的协调机制,凡使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予办理工商、消防、卫生等行政许可;已批准许可的,予以纠正。对新建违法建筑,供水、供电、燃气等单位不予提供服务。监察、公安等部门,必要时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人进行查处。
  
  八、总结表彰
  
  2010年底,由市政府召开全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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