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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大对拐卖犯罪的打击力度,做好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康复工作。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切实加大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工作力度。各级公安机关要密切掌握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形式、特点和动向,加大对重特大、系列拐卖案件的侦办、督导和协调力度,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实施综合治理,适时组织区域性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建立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根据需要增设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并保障其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更多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 (五)进一步完善反拐行动机制。一是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各级反拐工作机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建立信息系统,完善打击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二是建立行动协作机制。加强与外地的协作,加强区域合作,构建地区与地区之间反拐工作合作网络;加强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间的协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我市反拐工作形势,加强反拐工作经验交流、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共同推广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等成功工作模式;加强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与县市区、乡镇的协作,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各自工作重点,加强协调和配合。三是要建立效果评估机制。建立反拐工作评估系统,对反拐宣传、预防以及打击拐卖犯罪等各项工作进行有效性评估,并及时进行交流和总结。 (六)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本《行动计划》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至2012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