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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从事建筑节能工作和节能设计审查的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建筑节能标准与节能技术知识的培训,持证上岗。对审查不严的行为追究审图机构及审查人员责任,记入不良记录,并给予相关经济处罚。 5、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节能设计的监督管理,对节能设计审查工作定期组织抽查。 (四)对施工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 1、施工企业资质为二级以上(包括二级)的可以从事建筑节能施工,管理及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从业。三级企业必须取得建筑节能专项资质后方可从事建筑节能施工。鼓励建筑节能专业施工企业的发展(专业施工企业的资质标准另发)。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的要求采购材料及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特别是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和外保温材料施工时的质量控制,落实各级责任制,并落实到专人,以保证节能效果。 2、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按规定审批,总包单位必须对建筑节能分包单位实施质量管理。出现节能工程质量问题,在处理分包专业公司的同时,总包单位的责任也要追究。 3、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的验收,明确责任人,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4、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五)对监理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 1、监理单位应将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纳入监理规划,针对工程特点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建筑节能的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2、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节能技术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同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 3、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项验收,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并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隐蔽工程、工序予以鉴认;同时对施工单位报检的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节能认定的技术(产品)予以鉴认。 (六)对检测机构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工作,对在建筑节能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和产品,应及时书面通报建设单位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一经发现查实,吊销检测资质,具体检测人员和负责人终生不得从事检测工作。 (七)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要求 各级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筑节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1、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凡建筑节能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涉及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等的检测结果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3)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4)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3、建设单位在向监督站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实施内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或者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没有通过的,监督站不予备案,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监督管理。要把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制性标准重点,加强监管,对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不执行节能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相应处罚。 (二)节能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到建筑、结构、材料、设备以及环境等因素,进行系统优化与技术整合。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