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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建质[2009]22号
【颁布时间】 2009-12-22
【实施时间】 2009-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5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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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项目所在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须将节能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报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对工程质量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并在质量监督文件中应予注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情况制定监督工作方案。采取抽查建筑节能工程的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方法,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六)建设单位在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申领房屋产权使用证,同时将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七)各地要加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在各地监督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对各地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建筑节能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重点督察,并将抽查及督察情况予以通报。
  
  对达不到国家和我省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或在工程中采用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淘汰的产品、材料和设备的(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节能技术(产品)的),一律定为不合格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发放产权使用证,不得参加各市(州)优质工程以及省和国家优质工程的评选。
  
  (八)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管理等单位,应当加强对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与技术的培训。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采取持证上岗。
  
  (九)实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公示制度。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备案内容及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节能完成情况、作法、指标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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