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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司发[1990]070号
【颁布时间】 1990-03-29
【实施时间】 199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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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有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3月29日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
  
  (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国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较好耳的听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r)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5)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
  
  ┌─────────────────────────────────────┐
  │  视力障碍                                │
  ├────────┬────────────────────────────┤
  │        │ 低 视 力 及 盲 目 分 级 标 准             │
  │        ├────────────────────────────┤
  │级别      │ 最好矫正  视 力                   │
  │        ├───────────┬────────────────┤
  │        │ 最 好 视 力 低 于  │最 低 视 力 等 于 或 优 于   │
  ├─────┬──┼───────────┼────────────────┤
  │     │ 1 │0.3         │ 0.1             │
  │ 低 视 力 ├──┼───────────┼────────────────┤
  │     │ 2 │0.1         │ 0.05(三米指数)       │
  ├─────┼──┼───────────┼────────────────┤
  │     │ 3 │0.05         │ 0.02(一米指数)       │
  │     ├──┼───────────┼────────────────┤
  │ 盲 目 │ 4 │0.02         │光 感             │
  │     ├──┼───────────┴────────────────┤
  │     │ 5 │ 无 光 感                      │
  └─────┴──┴────────────────────────────┘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而大于5度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度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②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③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6)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实验室检查:
  
  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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