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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09]28号
【颁布时间】 2009-12-22
【实施时间】 2009-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6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特色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八、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发展建设步伐
  
  特色工业园区招商工作列入全省专项招商引资工作计划,进一步创新招商方式,切实做好入园企业的跟踪服务。省经合局与省工信厅配合,要按园区属性,组织产业类型相近的园区,参加国际国内大型专业展会,积极利用特色工业园区产业链及配套项目的集群优势,突出 “龙头”项目及上下游配套产品项目开展特色工业园区专题招商活动。鼓励已入驻的企业做好以企引企、以商招商,促进企业配套项目或后续项目进入特色工业园区发展;有条件的特色工业园区,实行招商选资,提高招商的质量水平;充分利用中介组织进行招商。选择特色工业园区内的优秀企业家,兼任园区管理职务,加强园区招商力量。落实好现有的优惠政策,做好招商策划和组织工作。
  
  九、引导同类和关联产业集聚,提升产业化水平
  
  增强骨干企业的凝聚力和辐射力。重点支持省级特色工业园区内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骨干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提升产品优势,打造产业集群的龙头。注重培育对特色工业园区发展具有先导作用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企业,推进与园区主导产业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以及相关产业配套发展,推进同业集聚和产业协作。鼓励产品市场前景好、有一定技术开发能力和有技术创新内在要求,成长性好的企业优先进入特色工业园区。
  
  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迁入与迁出相结合,促进同类和上下游企业聚集。要按照特色工业园区规划要求,实现“两个转移”,一是鼓励不同地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逐步向特色工业园区转移;二是引导市、县城区内工业企业,按照主导产业方向,利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机遇,逐步向特色工业园区转移。对进行异地迁移企业的税收分成,由原项目所在地和迁入项目的特色工业园区协商解决。建立健全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加快淘汰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积极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对符合国家循环经济政策的园区和企业,省级节能专项资金要予以倾斜;对已入园的企业,凡是与该园区的特色不符,或者对其主导产业有影响的都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向所属特色工业园区转移,推进园区产业的专业化和特色化。
  
  按政府统一规划要求,迁入省级特色工业园区的企业,在处置原房地产时,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审核后免征土地增值税;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照顾。
  
  十、培育特色品牌,加强宣传推介力度
  
  充分发挥特色工业园区的辐射效能,把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和区域品牌、资源品牌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打造具有较大影响和竞争力的特色品牌体系。支持特色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重点支持中国棉袜工业园、中国汽车城、中国换热器城、中国矿泉城、中国医药城、长白山药谷、中国鹿乡、皇家鹿苑、御用石材、关东木椅第一镇等一批集体品牌,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申请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鼓励有关商会、协会、联合会或其他企业运用行业自律手段和行业组织影响力保护地理标志,加大境外维权力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特色工业园区内企业使用区域品牌、资源品牌,共创品牌,同享收益。
  
  加强特色工业园区宣传推介工作,提高园区产业、企业、产品和品牌的知名度。要建立 “吉林省特色工业园区”网站,统一打造全省特色工业园区对外宣传、项目招商、产品销售、品牌推介、信息发布的网络平台,省工信厅具体负责网站的前期投入和设计制作。要加强对特色工业园区、区域品牌、资源品牌的新闻宣传和广告宣传,在全省的机场、火车站、标志性建筑、主要公路入口处的广告牌位置及其价格方面,给予优先权和优惠。
  
  十一、加大扶持力度,重点打造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省政府认定一批符合新型工业化要求,产业特色鲜明、产业聚集度高、专业化协作配套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省工信厅按照国家工信部的相关要求,以特色工业园区为基础,制定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的具体条件和评审标准,省政府给予命名。要结合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对在国家或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外的贡献突出、拉动作用明显的特色工业园区,专门研究制定优惠政策,给予重点扶持。对重点特色工业园区所需土地年度利用指标,优先予以保证。对我省支柱、优势产业,如汽车、轨道客车、石化、农产品加工、电子信息、钢铁、碳纤维等产业的省级特色工业园区,要逐步制定差别化的专项政策措施,实行分类指导和重点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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