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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建办[2009]125号
【颁布时间】 2009-12-22
【实施时间】 2009-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7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评选2009年度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住房保障局、公用局、园林局、行政执法局、市容环卫局、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及其它有关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企事业单位:
  
  2009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着力以“五路安居”等重点工程建设带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树立榜样,弘扬正气,进一步调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评选2009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企、事业单位。
  
  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岗位工作的全体从业人员。
  
  (二)表彰名额
  
  2009年度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40个,先进工作者10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工作成绩突出。
  
  2、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为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各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现象。
  
  4、领导班子团结有力,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5、思想政治工作扎实有效,职工队伍安定团结,奋发向上,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
  
  6、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有计划、有措施,工作成效显著。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协作,以及教书育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加强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培育“四有”职工队伍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4、在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以及捍卫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维护国家、行业、集体利益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5、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勤奋进取,无私奉献,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
  
  6、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办法及要求
  
  (一)要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并适当照顾到少数民族职工、女职工、科技及归国工作人员。
  
  (二)评选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的程序。推荐的先进工作者人选要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未设职代会的单位要征得大多数职工的同意。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征求审计、税务、工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对推荐人员在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前,要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3天。县处级领导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20%,上报前要征求同级组织和纪检部门的意见。
  
  2005-2009年获省、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包括政府直管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此次评选。
  
  (三)各级人事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被推荐对象的事迹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及简要事迹材料一式4份(要求2000字左右)打印上报,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内容详实,并于2009年12月28日前,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上报书面材料和表格的同时报送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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