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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地税发[2009]179号
【颁布时间】 2009-12-22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反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业税减免税是指依法对营业税纳税人的减税、免税和优惠税率。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营业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除报批类减免税以外的所有减免税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应按本办法规定直接向具有审批(备案)权限的地税机关(以下简称有权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有权地税机关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执行。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五条 有减免期限的减免税实行一次性审批(备案)制度。纳税人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均可提出减免税申请。
  
  没有减免期限的减免税按年或按次报批(备案)。按年报批(备案)的由纳税人在当年或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按次报批(备案)的由纳税人在纳税事项发生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章 报批类减免税管理

  
  第六条 营业税报批类减免税范围包括: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四)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赢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五)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七条 报批类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有减免税起始时间的,按规定的时间执行。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规定减免税起始时间的,按有权地税机关批准的时间执行。
  
  第八条 报批类减免税的有权地税机关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税务审批项目报送材料清单》(附表一);
  
  (二)减免税书面申请;
  
  (三)《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表二)。;
  
  (四)有权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纳税人申请下列报批类减免税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有权地税机关审核后退回纳税人,复印件由有权地税机关存档: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
  
  1.服务型、加工型、商贸型企业
  
  (1)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企业人员花名册;
  
  (4)与下岗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凭据复印件。。
  
  2.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
  
  《再就业优惠证》。
  
  (二)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
  
  1.军队转业干部: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城镇退役士兵:退役的有关证明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3.随军家属: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民政福利企业优惠政策
  
  1.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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