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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地税发[2009]179号
【颁布时间】 2009-12-22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1)出具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就业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2.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就业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四)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赢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优惠政策
  
  1.列入全国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试点范围的文件;
  
  2.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
  
  (五)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优惠政策
  
  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附承包合同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有权地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有权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补正资料)后,应按照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对申请的减免税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提交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提交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报批类减免税补正资料告知书》(附表四)送达申请人,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工作日。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并将资料退回纳税人。
  
  (四)提交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纳税人按照有权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五)有权地税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分别出具加盖本机关有效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报批类减免税受理通知书》(附表五)和《报批类减免税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六),并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有权地税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依法不予审批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有权地税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审批期限,并于规定的审批时限期满前填制《报批类减免税延期审批告知书》(附表七),将延长的审批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税管理

  
  第十四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有权地税机关为主管地税机关。
  
  第十五条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减免税内容实行简易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 实行简易备案程序是指纳税人应填写《备案类减免税申请表》(附表八),报有权地税机关备案后执行。
  
  第十七条 除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减免税内容外,纳税人办理备案类减免税手续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并填写《备案类减免税申请表》(附表八);个人住房转让项目填报《个人住房交易减免税审批(备案)表》(附表三)。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中有资质等认定要求的,纳税人必须取得并向有权地税机关提供主管认定机构出具的资质认定证明材料(原件);
  
  (三)有权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纳税人办理非简易备案程序备案类减免税手续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有权地税机关审核后退回纳税人,复印件由有权地税机关存档:
  
  (一)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
  
  2.自治区科技厅所出具的《自治区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税务机关留存联原件);
  
  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发票。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等材料。
  
  (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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