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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条 对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不采取公示办法,按本办法第四条一、三、四款或第五条一、二、四款执行。 第七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项目拟订采购设备或服务的具体技术指标和条件,不得随意提高技术指标和条件。 第八条 各单位计划财务部门应严格把关,对达到公开招标标准而采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事项,未能提供财政部批准变更采购方式文件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表”的不予报销;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而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未提供公示情况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表”的不予报销。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邀请招标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执行; 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按《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十条 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制定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文件(以下统称“采购文件”); (二)成立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小组; (三)确定参加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 (四)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签订采购合同; (七)验收。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的组成与抽取,应当按照《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意见》(气办发〔2007〕44号)执行。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时,如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供应商,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公布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以及参加谈判或报价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天。 采用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供应商的项目,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下,从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或询价,并向其提供采购文件。 第十三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经财政部批准变更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中国气象局园区单位采购项目,在项目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谈判前,应由二级预算单位通知计划财务司和驻局纪检组,计划财务司和驻局纪检组采用抽查方式到现场监督谈判活动。 第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谈判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在确定成交或淘汰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时,必须按照采购文件事先规定的标准进行。必须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办法的确定,以及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谈判结束后,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项目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以书面形式授权竞争性谈判或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两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和未成交供应商。同时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经财政部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其采购结果。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谈判或询价活动的,采购人应当与联合体各方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