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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二十二条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技术规格和合理的采购预算。经过公示后,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编制采购文件,由采购人邀请相关专家组成单一来源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就采购项目的质量、价格和服务进行商务谈判,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章 采购文件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采购方式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采购方式,谈判程序,采购原则,响应性文件编制要求(应标明实质性条款),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项目商务要求,报价要求,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评定成交的标准,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谈判或询价时间及地点等。 第二十四条 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采购文件应当明确要求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应答,并要求将参加谈判或询价响应性文件密封送达规定地点。凡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二十六条 采购文件中允许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参加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活动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同时,应明确规定联合体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同一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七条 采购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载明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提交的响应性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需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递交响应性文件的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性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就采购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第三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三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原则上由采购人直接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 第三十二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公开招标后应供应商不足而流标的项目除外)。 第三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实质性响应审查。竞争性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从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未对谈判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谈判程序。 (二)谈判。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照顺序分别进行谈判。 竞争性谈判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响应内容、报价及谈判情况,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次谈判,并给予每个正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