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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综合[2010]115号
【颁布时间】 2010-08-09
【实施时间】 2010-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02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推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进一步落实全员业绩考核责任,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2号)及《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九日
  

  
  
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
  

  为全面推动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最大范围地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最大限度地调动、发挥中央企业各级负责人和广大员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促进中央企业稳健科学发展,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2号)及《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核查办法。
  
  一、核查内容
  根据《指导意见》,核查内容重点包括考核机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应用、监督检查、考核范围等五项。
  (一) 考核机构。
  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组织体系。核查具体内容包括:
  1.建立健全领导机构。
  2.建立工作机构。
  3.集团负责人担任考核机构负责人。
  (二) 考核制度。
  要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强化业绩考核的机制和制度保证。核查具体内容包括:
  1.制定全员业绩考核办法及相关考核制度。
  (1)总部对集团领导班子副职考核制度。
  (2)对集团总部职能部门负责人考核制度。
  (3)对集团总部员工考核制度。
  (4)对所属二级企业负责人考核制度。
  (5)二级企业对领导班子副职、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员工考核制度。
  (6)二级企业对三级企业负责人考核制度。
  2.建立、健全考核档案。
  (三) 考核结果应用。
  要高度重视业绩考核结果的应用和反馈,提出改进方向,引导先进企业、优秀管理者和员工不断创造卓越业绩,合理确定业绩考核结果的分级比例,避免考核等级的平均化倾向,促进企业深化内部制度改革。核查具体内容包括:
  1.企业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挂钩。
  2.对各级领导班子副职的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
  3.对各级领导班子副职的薪酬分配系数适当拉开差距。
  4.考核结果与职务任免和岗位调整挂钩。
  (四) 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实施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自查,强化督导检查,持续改进和提高全员业绩考核工作质量和水平,要注重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的统一,对考核过程中目标的执行、评价、反馈以及考核结果的应用等各个环节实施闭环管理。核查具体内容包括:
  1.考核办法及相关制度公开。
  2.集团对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督导检查。
  3.各级企业定期对考核工作自查。
  4.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对象反馈。
  5.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6.考核办法、考核过程受群众监督。
  (五) 考核范围。
  要切实加大业绩考核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实现考核的全方位覆盖,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和压力从上到下层层传递。核查具体内容包括:
  1.对集团领导班子副职的考核。
  2.对集团总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3.对集团总部员工的考核。
  4.对所属二级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5.二级企业对领导班子副职的考核。
  6.二级企业对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7.二级企业对三级企业负责人的考核。
  
  二、计分规则
  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2号)第三十二条“对于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的规定,制定计分规则。
  (一)按照《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调查表》填报情况、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督察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扣减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最多扣1分。其中“考核机构”权重10%,计0.1分;“考核制度”权重20%,计0.2分;“考核结果应用”权重20%,计0.2分;“监督检查”权重20%,计0.2分;“考核范围”权重30%,计0.3分。
  (二)“考核机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应用”、“监督检查”4个项目中,每缺失1小项扣减0.1分。
  (三)“考核范围”项目中,每小项的覆盖率低于90%的扣减0.1分,最多将所属考核项目分值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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