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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02年9月5日,假日酒店开始管理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 2005年6月3日,昌信公司向假日酒店发函称:承担连带责任的业主已经决定终止管理合同,并将于2005年6月13日派遣有关人员接管综合体。假日酒店于2005年7月3日撤离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后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名称变更为北京龙城丽宫国际酒店(以下简称龙城丽宫)。 2005年12月9日,假日酒店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为昌信公司和龙城丽宫,仲裁请求如下:(1)昌信公司及龙城丽宫给付应付未付费用共计美元217551.04元,并支付应付未付费用的利息共计美元61532.88元;(2)昌信公司及龙城丽宫给付预期损失共计美元14906 489元;(3)昌信公司及龙城丽宫支付仲裁费用。 龙城丽宫在仲裁中答辩:假日酒店于2005年7月3日撤出酒店,违反了管理合同的约定,属于实质性违约。故提出仲裁反请求如下:(1)管理合同应当被视为自2005年7月3日起终止;(2)假日酒店赔偿其未经许可擅自撤出酒店和终止管理合同致使龙城丽宫遭受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234596. 15元;(3)假日酒店赔偿由于其未能经营"日韩料理餐厅"致使龙城丽宫遭受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056128.66元;(4)假日酒店向龙城丽宫赔偿假日酒店的中国子公司登记和年检费人民币17130. 02元;(5)假日酒店应当支付因爆竹致人死亡的赔偿金人民币1632524.48元;(6)假日酒店支付仲裁费。 2006年2月17日,昌信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管辖权异议函。2006年4月19日,仲裁委对昌信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作出管辖权决定,仲裁委认为,由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委据此应当对本案行使管辖权,驳回昌信公司对于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仲裁程序应当继续。此后,昌信公司未再参加仲裁开庭审理。 2007年4月20日,仲裁庭根据多数意见作出[2007] cietac裁决第0140号最终裁决:一、龙城丽宫向假日酒店支付应付未付费用美元217551.04元;二、龙城丽宫向假日酒店支付应付未付费用的利息美元36 919.28元;三、龙城丽宫向假日酒店赔偿预期损失美元3 832 267元;四、龙城丽宫向假日酒店赔偿法律费用美元10万元;五、龙城丽宫向假日酒店赔偿仲裁费用美元72982.8元;六、假日酒店向龙城丽宫赔偿登记及年检费用人民币17130.02元;七、驳回其他请求和反请求。 (二)申请人昌信公司的主要撤销理由 依据修订协议的约定,管理合同所提及的所有"业主"均应被视为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那么,管理合同的仲裁条款中所涉及的"业主"一词也应当被认为是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一方,而不是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和昌信公司两方。修订协议不仅是关于管理合同主体变更的协议,而且还是关于仲裁条款主体变更的协议。该修订协议生效后,昌信公司不再是管理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主体,因此,昌信公司与假日酒店及龙城丽宫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 cietac裁决第0140号最终裁决。 (三)被申请人假日酒店的主要答辩意见 昌信公司为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地区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家族企业,昌信公司和龙城酒店同属于创始人张振东先生及其家庭,二者具有相同的营业地址,相同或者大致相同的股份结构以及大致相同的董事会成员,张振东之女张玮同时为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仲裁裁决中将这方面的事实归纳为"张玮女士并没有区分她作为昌信公司法人代表和龙城酒店法人代表的不同。例如她发出的有关龙城酒店决策的邮件,却以昌信公司董事长的名义。"昌信公司自始至终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管理合同的签署、履行和终止,丝毫没有受修订协议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仲裁裁决对昌信公司没有影响,昌信公司根本无合理依据要求法院撤销一份对其毫无影响的仲裁裁决。综上,请求驳回昌信公司提出的撤销申请。 (四)被申请人龙城丽宫的主要答辩意见 同意昌信公司的申请。 三、龙城丽宫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案理由 1.仲裁庭没有根据仲裁规则对昌信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决,违反了仲裁规则 依据仲裁规则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依表面证据作出的管辖权决定,并不妨碍其根据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与表面证据不一致的事实或证据重新作出管辖权决定。本案中,昌信公司反复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委在第一次开庭前就此问题作出决定,驳回了昌信公司的意见。按照仲裁规则,仲裁庭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仲裁委的意见错误,本应重新作出决定。但仲裁庭拒绝推翻仲裁委作出的错误决定。仲裁庭在裁决中写道:"修订协议所产生的效果是使昌信公司免除作为业主履行管理合同的任何义务或者职责,这样使得龙城丽宫和假日酒店作为本案纠纷实质问题有关的唯一管理合同当事人,尽管存在这样的事实,根据仲裁委的决定,昌信公司仍然是本次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经营饭店的很多商业决策是由昌信公司和龙城丽宫共同作出的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地对于业主根据管理合同引起的任何责任为昌信公司创设连带责任。"这段话的核心内容就是,尽管昌信公司已经不再是管理合同主体,但管理合同的仲裁条款仍然对其有效,昌信公司仍然是一方当事人,但又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