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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新生儿等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即时参保并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满一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全日制在校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的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造册,然后统一到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及时足额缴费。参保登记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 (二) 参保城镇居民按全年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在缴费满一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从2010年起,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 城中村改造中村民户籍转性后,依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中医疗保险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兰政发[2007]92号)文件规定,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四、实行市级统筹 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化管理。全市执行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支付标准,统一基金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五、建立普通门诊统筹 (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 [2009]7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精神,城镇居民医保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暂按每人每年45元标准,建立普通门诊统筹(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 大、中专学生普通门诊费用由学校包干使用。 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大、中专院校当年实际参保的大、中专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拨付给大、中专院校医务所(室),专项用于大、中专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当年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六、社区卫生机构职责 符合条件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诊治工作;负责为参保人员提供疾病筛查、健康档案建立、慢病监测、健康教育、就诊咨询等服务;负责办理双向转诊手续;负责对社区医疗保障卫生服务站技术支撑、技术指导培训管理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积极引导规范参保居民社区首诊,逐步做到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对行动不便的患者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 七、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内,其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由原来的2万元调整为2.5万元,大额医疗保险年最高补助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调整为3.5万元,补助比例由原来的55%调整为60%,以上两项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5万元调整为6万元。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仍负担过重的参保人员,可按我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八、提高报销比例 (一) 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原实施细则规定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0%。但递减不得低于原起付标准的50%。 (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以下比例承担: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三) 参保居民缴费满三年后,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其住院及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累计提高比例不得超过5%。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人员,按初次参保人员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执行。 (四) 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额未达到60%的按60%予以报销。 (五) 对已参加商业保险的参保学生住院后,可以先按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销,再由商业保险进行二次报销。也可以先由商业保险报销,凭发票复印件和商业保险结算单,按照居民医保的规定进行二次报销。 (六)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的通知》(甘人社发[2009]11号)规定,女性参保居民,符合国家、省市政府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