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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 在校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和中小学生在体育锻炼、课外活动发生的非责任人意外伤害,其住院医疗费用,凭《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医院级别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有效票据、所在学校的证明等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医疗费用。 九、扩大慢性病长期门诊病种 将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病种种类由原来的恶性肿瘤放、化疗,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3种扩大为6种。新增病种为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血友病。 十、居民就医管理 (一)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就医,可根据自身病情需要及经济状况,在统筹地区范围内,选择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比例报销,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除外) 住院治疗的费用不予报销。 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的按《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执行。 (二) 急诊、急救疾病的范围:昏迷、急性大出血性疾病(指大咳血、上消化道出血、子宫功能性大出血、凝血机制障碍致组织或器官大出血、外伤性大出血等)、中毒、严重休克、严重脱水、高热惊厥、严重创伤及眼外伤、急腹症(以紧急手术为准,急诊和手术是连续过程)、严重呼吸困难(指急性左衰、哮喘持续状态、喉梗塞及气管支气管异物堵塞、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肺栓塞等)、急性心血管疾病(指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急性心肌梗死等)、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等危及生命者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门诊急救病种范围。 (三) 参保居民在异地急救、抢救(指危、急、重病人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 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我市不同级别医院报销标准予以报销。 (四) 符合大、中专院校管理规定的大、中专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参保大、中专学生须在学校所在地之外急救、抢救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同时报告所属院校相关机构,由院校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大、中专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住院就医、并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其在外地就医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参保大学生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统筹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 参保居民(含大、中专及中小学生)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以及本人酗酒、吸毒、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十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发生的违规费用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定点资格及依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定点。 (一) 为参保人员提供与所患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和服务的; (二) 不按照规定限量开药或搭车开药串换药品的; (三) 未经参保患者同意,使用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以外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 (四) 对参保患者限定住院费用的; (五) 无正当理由拒收参保患者住院治疗的; (六) 不执行药品及医疗收费价格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 (七) 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或将非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八) 采取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九) 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 不按要求给予参保人员就诊优惠的; (十一) 其他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十二、其它事项 (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及《补充通知》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 本通知未及其它事项,按国家或省上新出台规定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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