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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9]284号
【颁布时间】 2009-05-29
【实施时间】 2009-05-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09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接上页]

  二、“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第十五条 非独立个人劳务
  
  一、除适用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有关日历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三、虽有本条上述规定,在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征税。
  
  第十六条 董事费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十七条 艺术家和运动员
  
  一、虽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或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未归属于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归属于其他人时,虽有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所得仍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三、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缔约国双方政府同意的文化或体育交流框架下从事第一款所述活动取得的所得,在从事上述活动的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但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除外。
  
  第十八条 退休金
  
  一、除适用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其地方当局按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第十九条 政府服务
  
  一、(一)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该居民:
  
  1.是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或者
  
  2.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
  
  该项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一)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其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举办的事业提供服务取得的薪金、工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
  
  第二十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
  
  一、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应缔约国一方政府认可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类似非营利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的邀请,主要为在上述机构从事教育、讲学或研究的目的而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该缔约国一方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 三年内免予征税。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并非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为了某人或某些人的私人利益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一条 学生和实习人员
  
  一、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来源于该缔约国以外的款项,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二、学生或企业学徒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连续停留不超过四年,如果其在缔约国一方提供与其学习或培训相关的劳务获得的报酬构成其生存的必要所得,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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