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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鼓励花岗岩石雕加工企业搬迁进入集中区,没有进入的,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否则,由属地县(区、管委会)责令关闭,停止供电。 4.石材加工企业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堆放在厂区外的石料、石产品全部搬入厂区内,将废弃在厂区周边的石渣全部清理,逾期未完成的,按照违规占地的相关规定处理。 5.停止审批在集中区外新建、扩建石材加工项目。新建石材加工企业必须进入政府规划的集中区内落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各级国土资源、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在集中区外的石材加工项目用地、环评手续,工商、税务部门不得办理证照登记手续。 6.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河道堵塞的石材加工企业,必须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由县(区、管委会)立即责令关闭,停止供电。 7.开展废弃石料、石渣堆放场综合治理,现有废弃石料、石渣堆放场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覆土和植被绿化。不属于集中区配套建设的石材堆渣场,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封场并完成覆土绿化。 8.加强对石材废渣运输车辆的源头管理,企业不得使用、租用或雇用未采取防止跑、冒、滴、漏等防尘和防泄漏措施的车辆。 (三)规划建设石材加工企业集中区 实施单位:集中区规划建设组组长由市经贸委主任担任,成员由经贸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电业局等单位组成,办公室挂靠在市经贸委。 主要任务: 1.荔城、秀屿区政府要按照整合、优化、提升的原则,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集中区的规划选址、详规审批等前期工作,荔城、秀屿两个集中区的规划面积分别应在70公顷和35公顷以上;2010年8月底前完成首期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2010年9月底前完成一个占地面积3公顷以上、首期建筑面积约1万平方米的标准化厂房,供小型石材加工企业租用;2010年12月31日前,有60%以上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搬迁进入集中区;2011年6月30日前,所有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和60%以上的规模以上花岗岩石雕加工企业进入集中区。 2.荔城、秀屿集中区,必须在2010年10月底前实现“四个一”即:各建成一个石材原辅材料集中堆放场(6公顷以上),一个符合规范要求的石粉碎石储运、分选中心(1公顷以上),一套废水集中收集、处理、回用等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建成一家石材废料(渣)综合利用企业。以实现污染物集中控制、集中治理、循环利用,促进石材产业走集约化、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道路。 3.所有进入集中区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并规范运行,达标排放。 五、保障措施 (一)鼓励企业综合利用石材废料(渣),对达到资源综合利用要求的企业,经贸、建设等部门要及时组织认定,并按照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在税收、贷款和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扶持。 (二)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环保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安监局关于建筑饰面石材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闽价商〔2009〕293号)文件要求,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所有建筑饰面石材矿山企业和位于集中区外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从名单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生产用电电价在正常电价基础上加0.20元/千瓦时,2011年7月1日起,生产用电电价在正常电价基础上加0.45元/千瓦时。所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石材行业废水污染整治和废渣综合利用。凡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价高峰时段按相关规定上浮,低谷时段不下浮。 (三)市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制订出台鼓励集中区建设的用地、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以及鼓励石材加工企业搬迁进入集中区的扶持政策。集中区建设和搬迁进入集中区的企业可享受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与之相关的优惠政策,市财政从市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拨出1000万元,用于补助两个集中区建设,其中,荔城区600万元,秀屿区400万元,补助资金在集中区建成验收合格时拨付。 (四)实施集中区废水集中收集、处理、回用和废渣清运、处置、利用的产业化运作,参照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政策给予补助,并参照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给予税费优惠。 (五)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石材加工集中区废水集中收集、处理、回用和废渣清运、处置、资源综合利用等运行费用,政府可组织运营单位与石材加工企业按市场化运作原则测算确定。加工企业应定期向运营单位缴纳废水、废渣处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