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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市财政和荔城、秀屿两区应设立石材行业整治专项资金,支持石材行业的整治工作。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收取的资金作为市财政专项资金;荔城、秀屿两个集中区中石材加工企业税收地方所得的30%作为同级政府的专项资金。 (七)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集中区、矿山开采企业、石材加工企业的监督巡查,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不正常运行处理设施、溢流污染物或者偷排的企业,发现一次的,依法严肃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发现两次的,责令停产整顿;发现三次的,依法予以关闭。 (八)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向金融机构通报,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向已责令关闭的石材企业供电的供电企业,由莆田电业局依照相关规定处罚,并立即停止供电。 六、明确责任 (一)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整治工作负总责,要制订工作计划,明确治理任务、进度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细化工作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市直各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协调联动,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进展情况互相通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重大事项共同研究,形成环环相扣、和谐通畅的工作氛围,共同推进整治工作。 1.市发展改革委对集中区外的新、扩建石材加工项目不予立项。 2.市经贸委牵头负责集中区规划建设工作,加强对石材行业结构调整、集中区规划建设、石材废渣综合利用的指导监督,制订实施鼓励集中区建设、废渣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3.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石材矿山开采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石材矿山开采及生态环境恢复的监督、指导,依法查处无证开采和违法用地行为;编制全市石材开采规划,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 4.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石材加工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加强水质监测监控,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先进适用环保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对石材开采和加工企业的环保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确保环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5.市物价局组织落实石材加工企业差别电价政策。 6.工商部门在接到有权机关对相关石材企业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以及责令相关石材企业关闭决定的书面通知后,要依法变更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7.市安监局负责加强石材矿山企业安全监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面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8.市建设局要督促石材生产加工所在地政府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44号文),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动包括以石板材粉渣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组织实施石材废料(渣)综合加工利用试点示范工程。制订实施集中区废水集中收集、处理、回用和废渣清运、处置、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化运作政策。 9.市水利局牵头组织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石材物料,严禁向河道倾倒石材废料(渣);严禁侵占河道及堤防、护岸,督促河道保护范围内石材加工企业的挡土墙建设。 10.莆田电业局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有关指令,落实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石材矿山开采、石材加工企业,采取停电、断电措施。 11.市监察局要加大行政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保执法的问题。对于当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清查不力、整治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2.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阶段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12月10日-12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当地调查摸底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石材行业综合整治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石材行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12月31日前报送市石材行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治阶段(2010年1月1日-2011年6月2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石材行业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和整治。 2010年4月5日前报送集中区建设进度情况,确保在8月31日前建成使用;2010年12月31日前报送石材行业综合整治阶段性报告,市石材行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2011年6月21日-6月3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认真总结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取得的成效与不足,建立长效管理措施,并以石材行业综合整治为突破口,扩展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市石材行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上报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总结。 莆田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二日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