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建[2009]248号
【颁布时间】 2009-06-04
【实施时间】 2009-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4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拉动内需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不仅可以扩大农村消费,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更是带动企业生产,均衡内外贸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更好的执行《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进一步加大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的落实力度,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了《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细则》,在下乡企业认定、下乡产品销售、补贴条件及标准、补贴资金审核、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细则,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顺利实施,让农民切实得到实惠。
  
  附件: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
  
  
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和《关于加大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2009]247号)精神,为更好地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农民购买或换购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后由国家财政给予的补贴,包括农民新购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的补贴资金和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包括:
  
  (一)微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机动车。
  
  (二)轻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机动车。
  
  (三)微型客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机动车。
  
  (四)摩托车:是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五)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车。
  
  (六)低速货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车。
  
  第四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负责补贴资金管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下乡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和授权经销商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产品目录》内下乡产品的价格进行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生产企业和下乡产品的组织管理,会同财政部确定下乡汽车摩托车的产品目录。
  
  公安部负责对下乡汽车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对报废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进行指导监督。
  
  商务部负责下乡汽车销售和报废汽车进行组织管理。
  
  工商总局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经销商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依职能监督管理《产品目录》内的产品质量。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