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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和我办《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在本市新增4家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现将有关申办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办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并符合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中所规定资格条件的企业。 二、申办材料 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审批表》一式六份; 2、申请人出具的关于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的承诺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附件(加盖单位公章): (1)“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其他资质(复印件); (2)在职职工名册表(反映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岗位等基本情况); (3)技术人员(企业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负责人和专业工程师)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4)生产和安装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复印件); (5)操作工(电焊工、车工、铣工、刨工、电工、钳工等)技术操作等级证书和特种工(吊车、行车、探伤仪等)特种设备操作证书(复印件); (6)技术人员(企业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负责人和专业工程师)和安装队负责人工作履历; (7)专业工程师为本企业正式职工的证明(复印件); (8)企业平面简图(标注尺寸)和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9)大门、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照片; (10)主要生产和质检设备照片。 三、申办时间和方式 1、申办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0年8月24日止; 2、申办方式:申请单位将申办材料报市民防办行政受理总窗口。 地址:复兴中路593号民防大厦一楼 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 上午: 8:30--11:30 下午:13:30--16:3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办将对报名企业综合情况进行考察,达到规定要求后,报国家人防办审批。 附件: 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条件与资格认定 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审批表(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o一o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 一、 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当为非外资企业,中国国籍独立法人,经营证照齐全,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 1、技术总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高级技术职称,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特点及相应生产、安装工艺。 2、生产、质检及安装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3、技术人员中,防护专业工程师不少于1人,机械和结构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2人,电气专业工程师不少于1人。熟练工人中电焊工不少于10人,车工等机加工人员不少于8人,钳工不少于5人,电工不少于2人。 4、电焊工、机加工、钳工、电工应当具有初级以上技术操作等级证书,吊车、行车、探伤仪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具有特种操作证书。 5、具有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工艺的现场安装专业队伍。 6、生产和安装现场都应当配备持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场地 1、生产场地不小于6000平方米,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相对分开。其中:结构件车间不小于3000平方米,并配有载重量不低于5吨、起吊高度不小于6米的行车; 机加工车间不小于300平方米;除锈、质检、试验等操作区不小于300平方米;仓储区(含备品备件库)不小于2000平方米;办公区不小于400平方米,并有符合保密要求的图纸资料室。 2、半成品及成品不得露天存放,存放场地要有防水、防潮、防变形措施。 3、生产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的定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带自动喷淋设备的混凝土养护区。如自行搅拌混凝土,应当配备混凝土电子配比装置。 4、生产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要求。 (三)设备 1、企业应当自主拥有以下结构件加工设备:加工平台(总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主平台尺寸不小于6米×4米、平整度公差下大于0.5毫米)、振动平台、电焊机(不少于5台,其中至少1台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型材切割机、剪板机、折弯机、喷砂或抛丸除锈设备、校形设备、消除内应力设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