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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企业应当自主拥有以下机加工设备:车床(不少于3台)、铣床(不少于2台)、刨床(不少于1台)、钻床(不少于2台)、摇臂钻(不少于1台)等。 3、企业外协外购件数量(标准件除外)不能超过产品零部件数量的10%。 4、生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四)质检 1、设有专门的生产(工艺)部门和质检部门,配备专职质量检验员,针对拟生产的各类防护设备产品,制定全面、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质检规程,对产品质量进行全过程监控。 2、质检设备:大小钢尺、游标卡尺、千分尺、螺纹检测仪、焊缝检测尺、焊缝探伤仪、超声波测厚仪、同轴度检测仪、平面度检测仪、塞尺、拉力计、垂直度检测仪、漆膜附着力划格器、漆膜测厚仪、钢筋混凝土扫描仪、回弹仪、气密性测量装置等。质检设备应当定期标定,使处于有效精度状态。对需使用大型精密仪器检验的项目,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部门代检。 3、对产品建立完整的质检档案,每樘防护设备都有一套完整的生产和安装质检记录。 4、产品出厂时,应当附有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在产品的显著位置固定标有厂名、产品型号等内容的铭牌。 (五)管理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 度、生产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售后服务制度等,并在日常管理中严格落实。 2、企业的防护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生产和安装技术人员应当在企业试生产期间通过职业培训,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3、企业应当在取得资格认定证书后1年内,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认定。 4、企业应当在取得资格认定证书后1年内,通过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二、 新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拟新增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和理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宏观规划、总量控制的要求进行审查。 (二)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批复的拟新增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报名,并对报名企业综合情况进行考察,确定初选对象。 (三)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督促初选对象按照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条件建设,认真审查把关,达到规定要求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四)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接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请示后,派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审查,审查合格的,批复并发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点生产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通报本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五)企业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通知书》后即可按批准范围试生产,试生产的防护设备应当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企业申请试生产的每一品种不少于10樘,全部质检合格后,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审批表》,经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确认产品达到标准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含正本和副本),试生产期限最长一年。 (六)试生产期间,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产品只能用于质量检验,不得进行销售,试生产期间擅自销售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试生产资格。 三、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资格认定证书批准的生产品种组织生产,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生产品种增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产品试制。 (二)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试制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三)经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试制产品质量达到标准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增项。 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年检合格的定点生产企业,凭年检表到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换证事宜。有效期三个月内未办理换证,视为主动放弃,注销资格。 五、定点生产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更换企业名称、法人、地址、所有制形式时,应当申请更换新的资格认定证书。更换资格认定证书时,由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经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