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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颁布时间】 2010-08-06
【实施时间】 2010-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7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后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和《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09]39号)的要求,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于2010年6月30日前全面结束,并通过了部级验收。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数据库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号)的要求,为尽快推动核查成果的应用,现就开展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2009年6月30日前设置的经实地核查的全部有效矿业权。自2009年7月1日起已按《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9]212号)要求,矿区范围在“1980西安坐标系”下换发了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不再重新换发采矿许可证。
  
  二、换证原则与权限
  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单位将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提交后,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尽快开展矿业权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本次矿业权登记数据库更新与换证工作要按照“谁登记谁换证”的原则进行。部发证的矿业权,由省厅对核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提出换证意见后报部办理采矿许可证更换手续;省发证的矿业权,由市国土资源局对核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提出换证意见后报省厅办理采矿许可证更换手续。
  
  三、具体要求
  对于部、省级发证的矿业权,经过实地核查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没有问题,不需要变更的,市国土资源局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集中上报审查意见和许可证的方式办理,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坐标数据更新,并经统一配号后,换发新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一)探矿权数据更新与换证要求
  1.对经过实地核查,勘查区块范围及原登记内容没有需要变更事项的探矿权,若许可证尚未到期的探矿权,可暂不换证。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追加保存核查信息到登记数据库,上报部备案,待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时,再进行坐标数据更新与换证。
  若区块范围内存在需要扣除采矿权范围的,应在采矿权范围坐标系更新后,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矿业权人申请办理换证手续,通过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配号后,换发新的勘查许可证。
  2.对经过实地核查原许可证登记内容中有其他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探矿权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矿业权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对经过实地核查有遗留问题暂时无法解决的探矿权项目,原登记内容保留不变,暂不换证,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追加保存核查信息到登记数据库,上报部备案。待问题解决后,再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采矿权数据更新与换证要求
  1.对经过实地核查矿区范围没有问题,不需要调整的采矿权,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坐标数据更新,并经统一配号后,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2.对经过实地核查原许可证登记内容中有其他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采矿权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矿业权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在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时,应重点比对区域坐标中拐点号、坐标值、起标高、止标高,矿体标识,检查开采矿种、设计生产能力、经济类型、所在行政区域等数据.
  4.对经过实地核查有遗留问题暂时无法解决的采矿权,暂不换证,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中项目冻结的方式保存核查信息到登记数据库,上报部备案。待问题解决后再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5.全省开展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和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应与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相结合,采矿权人申请换发采矿许可证时必须提供矿业权实地核查情况,提供“1980西安坐标系”下的矿区范围坐标。
  
  四、对矿业权实地核查发现实际开采范围与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不一致的处理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明确政策、妥善处置”的原则,对核查中发现实际开采范围与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不一致的问题,按照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因地质资料不准确或登记管理机关管理、技术等客观原因,导致实际开采范围与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不一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监督中也未能及时发现的,在不影响其他矿业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原登记管理机关可按照实际开采范围予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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