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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洪灾灾民建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2010年洪灾灾民建房工作实施方案
7月31日、8月5日,我市遭受了继1995年以来的最大洪灾,灾害造成全市房屋倒塌903户、2229间,损坏房屋3319户、7936间。为规范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帮助灾区群众尽快恢复住房,重建家园,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灾民建房工作要坚持下列原则: 1. 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 2. 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3. 自筹、公助、群帮; 4.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类救助; 5. 建房与购房相结合; 6. 公平、公正、公开。 (二)工作目标。灾民建房工作要在8月20日前完成调查摸底、确定对象、筹集资金、规划选址等准备工作;8月25日前开工;10月31日前完成重建和维修工作,确保灾民安全过冬。 二、建房对象的确定和审批 (一)建房对象的确定。需政府帮助建房的对象,必须是灾前只有一处住房,确因洪水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等导致损坏无法居住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含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老党员、老劳模) 、其他农村倒房户。 年满60周岁或60周岁以下生活不能自理的分散五保户,原则上不予新建住房,应安排到敬(养)老院供养。 (二)建房对象审批程序。对建房对象的审批要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 灾民申请。需要政府补助建房的,必须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低保证、优抚证);填写《倒房户恢复重建申请审批表》。 2. 村民代表民主评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申请人的生活状况和房屋损坏状况进行审查评议,确定是否帮助其建房,并将结果张榜公布。 3. 乡镇政府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将本人申请和灾民建房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 4. 县民政部门审批。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将在申请建房户所在村进行再次公示。再由乡镇与村和建房户签订责任状及建房协议,建立档案。做到“一户一册、一村两榜、一户一档”,对灾民建房户要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三、建房标准、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建房标准。凡政府帮助灾民建房户,原则上2口人的家庭,建筑面积不超过42平方米;3口人的家庭,建筑面积不超过48平方米;4口人以上的家庭,建筑面积不超过54平方米。 房屋为砖混或砖木结构,户型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对损坏房屋户的维修工作,由各县区负责,其补助标准由各县区确定,资金也由各县区承担。 (二)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政府为新建灾民住房中的低保户、优抚对象户每户补助2万元,其中,市(含省补资金)承担1.3万元、县区承担0.7万元;低保边缘户每户补助1.8万元,其中,市(含省补资金)承担1.2万元、县区承担0.6万元;其他倒房户每户补助1.5万元,其中,市(含省补资金)承担1万元、县区承担0.5万元;房屋产权界定。政府补助所建的灾民住房,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产权归灾民个人所有。 四、规划选址 各县区政府要责成城建、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灾民建房的选址、规划工作。对灾民建房审批要特事特办,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灾民建房应与减灾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小城镇建设、货币购房相结合。集中建房必须先规划、后建设,科学选址,不得在易发生洪涝灾害、泥石流、风灾等地建房,要合理设计,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总体水平和灾民的承受能力,整体提高房屋的抗灾减灾能力。 五、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投入力度 灾民建房是民生工程,需要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凡灾民建房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灾民建房所需木材指标由各县区林业部门解决,免收育林基金、设计费等相关费用。县、乡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灾民建房所需木材的相关手续,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无自用林的,由政府调剂解决;水利部门要减免砂石收费;城建、国土等涉及灾民建房的相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减免灾民建房的各项收费;广电部门为灾民建房户要免收有线电视入户费;农电、通讯部门涉及为灾民建房户送电、通讯等配套设施的收费,要按成本收费;各企业为帮助农村灾民建房所投入的资金和物资,经民政部门出具的认定凭证后,可按国家政策规定,列计企业生产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