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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8-16
【实施时间】 201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9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城乡水毁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城乡水毁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城乡水毁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
  (省住建厅、省财政厅)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为按时完成水毁住房恢复重建任务,实现受灾城乡居民住有所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举全省之力,确保入冬前所有受灾居民都能有房住,温暖过冬。今年9月底前城乡损坏房屋全部修缮完毕,10月底前农村重建住房交付使用,全面完成城乡受灾居民安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重建规划要与城市规划、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行洪区内及存在地质安全隐患区域的受灾房屋要整体迁出,选址重建。灾后重建住房要与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保障性安居住房、库区移民安置和迁村并点等工作相结合,切实做好受灾居民安置工作。
  (二)坚持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原则。地方政府是组织实施主体,负责制定重建方案,组织选址、规划、设计、建设和落实政策扶持等工作。
  (三)坚持以受灾居民为建设和修缮主体的原则。受灾乡镇按照地方政府确定的重建方案和规划区域,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农民自行建设和修缮住房;对有迁移愿望的,实行补贴迁移;对需要整村或连片重建的,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由乡(镇)政府统规统建。受灾城市、矿区、林区采取集中建设和政府补贴受灾居民自建、修缮相结合,集中建设的应当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楼房结构受损的由政府组织统一鉴定、修缮加固,其余情况由政府补贴、受灾居民自行建设和修缮。
  (四)坚持分类安置的原则。地方政府要针对不同受灾地区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受灾居民的需求类别,充分尊重受灾居民意愿,确定统一的工作程序和分类安置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补贴标准和资金渠道
  (一)水毁住房重建补贴标准国家和省每户补助20000元;修缮住房补贴标准每户3000元。
  (二)国家和省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建房标准和造价确定的房屋总价,通过财政安排、社会捐助、企业赞助、个人自筹和银行贷款等方式筹措。
  
  四、扶持政策
  (一)城市、矿区、林区水毁倒塌住房重建项目执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优惠政策,并结合棚户区改造优先安排,调整年度计划,安置受灾居民。符合农村泥草房(危旧房)改造和库区移民安置政策的重建户,可享受相应政策。
  (二)城市受灾居民符合“双困户”标准的,应当尽快纳入住房保障体系,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的相关扶持政策,把灾后重建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统筹推进。
  (三)农村水毁住房原地重建户免收省政府有权决定的相关收费。受灾的农户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搬迁后,原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指标可有偿转让,所得收益用于农村灾后重建住房。对自愿放弃宅基地,进城镇购房的农村受灾居民,可在户籍、就业培训、子女上学、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四)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因时间紧、工程量大、受灾居民急待救助,救灾项目可由政府委托或邀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可以先开工,后补办手续,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五)农民水毁住房重建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无偿提供形式多样,符合经济、安全、实用、节能、抗震要求的标准房屋设计图,安排质量监督机构无偿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服务,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集中重建工程实行全程跟踪、指导和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调查摸底,加快核查鉴定。按照实事求是、科学精准的原则,组织若干工作组深入灾区对水毁住房全面摸底,分清一般过水、损坏、倒塌三种情况,按照《吉林省水毁住房安全排查指导意见》(吉建明电〔2010〕14号)对倒塌和损坏的住房建档立卡,并张榜公布。由属地街道(乡、镇)负责人签字后按时上报,防止漏报和虚报。同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民政部门配合,核查鉴定倒塌和损坏的房屋,确认需重建和修缮的户数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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