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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10]46号
【颁布时间】 2010-08-13
【实施时间】 2010-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9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决定》(南发〔2010〕27号),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三条 由南宁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审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投资促进局。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受理企业申请,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审核,发放总部企业认定证书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南宁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五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发展方向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在本市进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在本市外的不少于2个(成长型总部企业可适当放宽);
  (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5%(新设立总部企业、投资性公司总部企业除外)。
  
  第六条 综合型总部企业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2亿元;
  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
  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3000万元(房地产企业不低于4000万元)。
  (二)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
  3.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1.5亿元;
  4.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5亿元。
  
  第七条 职能型总部企业是指行业带动能力较强、影响力较大、发展相对成熟、企业规模较大的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制造业总部企业。符合本市制造业发展方向,以铝加工、机械与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生物工程与制药、电子信息、化工、建材、造纸等产业的总部企业为主。
  申请制造业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3)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1.5亿元;(4)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5亿元。
  (二)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指设计研发、现代物流、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金融服务等领域的总部企业。申请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30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3)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1亿元;(4)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亿元。
  (三)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申请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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