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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无船员适任证书或相关证件,擅自操纵驾驶船舶的;船舶未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的; (6)渡船(浮桥)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违规渡运的; (7)渔船及农用船非法营运、非法采砂、违章航行、违章操作的。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4)建筑起重机械未经验收合格或不依法登记而投入使用的。 5.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6.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7.人员密集场所 (1)商场、市场、大型在建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2)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等不符合要求的; (3)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4)经营性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 (6)消防产品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8.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9.特种设备 (1)使用土制锅炉、土制压力容器和非法生产的起重机械等非法特种设备的; (2)伪造许可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 (3)特种设备超期不检,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10.冶金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三、时间和步骤 专项行动从8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动员部署(8月初至8月中旬)。各市(地)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抓好组织发动。要于8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阶段,联合执法,集中打击(8月中旬至10月底)。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要统一组织实施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采取暗访暗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频发、隐患问题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联合执法,重点打击。 第三阶段,督促检查,推动落实(8月下旬至10月底)。各市(地)、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从8月下旬开始,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方式,适时对本地、本行业领域打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政府安委会将于9月中旬组织督查组,对各市(地)、农垦和森工系统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专项行动是国务院部署的“安全生产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的有力措施。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行动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安排部署,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强化打击措施。各级政府是这次集中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市长(专员)、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分管副市长(副专员)牵头负责,公安、安监、煤管、煤监、国土、工商、建设、交通、质监、工信、海事、监察等部门联合执法、主动作为、协调一致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