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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8-10
【实施时间】 2010-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0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行业领域,要实施重点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厉追究责任。
  (三)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努力搞好“六个结合”。即,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属地为主和行业督导相结合、与规范执法相结合、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相结合、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相结合、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与完善规范制度相结合,实现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营造氛围,强化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加大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力度,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动员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专项行动。要鼓励群众举报,及时曝光揭露非法违法的典型事例,公开打击处理结果,营造浓厚的社会监督氛围。
  (五)加强综合,搞好反馈。各市(地)政府和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底要将开展专项行动情况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11月5日前,要将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情况汇总后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政府,并通报全省。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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