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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教育厅
【颁布时间】 2010-08-06
【实施时间】 2010-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2011年度安徽高等学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发挥我省高校在科技创新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高校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建设,2011年,省教育厅继续实行并完善高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制度。现就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
  1.高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重大项目;
  2.高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3.高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一般项目;
  4.高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自筹经费项目。
  项目申报和立项继续向产学研合作项目倾斜,在第2、3、4项目类别中均可选择申报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以及促进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等密切相关的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二、申报的条件和范围
  1.高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申报范围为省属有条件的本科院校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211工程”三期的重点建设学科以及中科院在皖科研院所联合申报。项目采取有条件的省属本科院校与上述三所高校和院所联合的方式进行申请,旨在充分发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等重点建设高校和院所的示范带动作用,为省属本科院校承接国家级项目、增强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难题的能力奠定基础。
  申报方式为:先由省属院校根据学校自身学科特点和优势,提出研究领域和方向;经省教育厅科研处初审,并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和院所科研管理部门,确定联合申报意向。项目实行双主持人制(合作双方各1人)。获立项的合作双方高校,资助经费各半;与科研院所合作并获立项的项目经费管理方式,要由省属高校商合作院所确定。由省属高校方(每校限报一项,与安徽大学联合的则为另一省属高校)负责报送相关材料。
  2.省级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限高等学校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申报。重点项目的立项向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创新团队倾斜。
  3.省级自然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重点扶持新建本科和一般教学型院校的中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不受理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高校(含已通过国家立项建设的学校),以及其他本科高校中具有正高职称的教师和科研人员申报此类项目。
  4. 高校省级自然科学研究自筹经费项目:与企事业单位签有合作协议已经落实研究经费和学校自筹经费的项目,可以申报;获准立项后纳入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统一管理。
  5.为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省教育厅对高校在2010年参加由省教育厅牵头组织的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巢湖市)和皖北地区(宿州市)两次产学研合作对接会上正式签约的项目,将单列指标评审立项。产学研合作项目由牵头高校申报,企业参与,要经合作企业所在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确认并附合作合同或正式协议。
  
  三、申报限额
  1.各类项目实行限额申报。省属高校申报限额计算公式为:s=a+b-2c(其中s=学校申报限额;a=学校申报基数;b=2009年以来学校经省教育厅鉴定和验收项目数;c=到期无正当理由未结题省教育厅项目数)。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省属本科院校(含已通过国家立项建设的学校)申报基数为每校35项;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或办学历史较长的本科院校申报基数为每校28项;新建本科院校申报基数为每校20项(以上有附属医院的增加10项)。独立学院申报基数为每校6项;高职(高专)院校申报基数为每校5项(以上有附属医院的增加5项),且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是产学结合项目。学校申报基数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中的非产学研合作项目。具体由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本校项目结题情况与省教育厅科研处联系核定最终可申报项目数。考虑到科研基础、科技竞争力和财政投入来源渠道的差异,按惯例,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每校限报重点项目中的非产学研合作项目5项;申报产学研合作项目不限,获准立项后其研究经费由学校与省教育厅共同分担。
  为保证研究人员集中精力高质量地开展研究工作,对申请者个人实行限项申请。申请者主持申请省教育厅项目不得超过1项,参与项目数量不得超过2项。目前正在承担省教育厅重大、重点、一般项目或高校省级优秀青年人才基金的项目主持人,以及省属高校的国家级项目主持人,除产学研合作项目外,本次不得申报新的上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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