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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口计生〔2010〕4号)文件精神,全面妥善解决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界线和办法 (一)奖励补助对象。 适用本实施意见的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对象包括以下两类: 1、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 2、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 (2)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 (二)奖励补助标准 1、退休但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人员。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按照2002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002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地县(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地县(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无单位人员。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达到规定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按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002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规定年龄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2001年户籍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2001年户籍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奖励补助金支付主体 1、退休但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人员,办理退休时所在单位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的,其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支付。 2、无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统一由财政支付,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3、国有、集体企业无能力支付,或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已不存在的,以及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比照无单位人员情况办理,其奖励补助金由财政支付,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央、省驻汕、市属企业无能力负担,或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已不存在的,其所需奖励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支付。 (四)奖励补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1、有能力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单位,由职工所在单位确认奖励对象的受奖资格。 2、对单位支付能力的界定,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由各企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无能力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核查需支付奖励补助金情况;该单位申请奖励补助对象,由户籍所在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确认其受奖资格。 3、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确认其受奖资格。 (五)奖励补助金支付方式 由所在单位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完毕。单位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自2010年1月起总支付期限不得超过3年。 由财政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应自2010年1月起3年内支付完毕。 二、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为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